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自2016年8月31日起,我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社会保险、统计5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更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五证合一”与“三证合一”均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换照。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
(工商部门)68582165
(质监部门)65225992
(国税部门)68536082
(地税部门)68595079、68523930
(社保部门)66781809
(统计部门)68712318、68722573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