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6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保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且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金,即实施有奖举报。
第五条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在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线索的举报人。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或不正常使用(如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等)大气、水、噪音、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
(四)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 倍以上;4.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六)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第六条对于有奖举报奖励的金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即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缴入国库后,按所处罚款金额10%的比率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案件最终被认定为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另外给予5000元奖励。
(四)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奖励金额可累计,所有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举报途径包括:电话(12345或12369)、来信、来访提交举报信息形式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应于行政处罚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本部门无管辖权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并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不能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1个对象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1条线索计算奖金。
(二)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四)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有奖举报奖金发放遵循属地负责、严格审核、优质高效、逐级发放的原则。市本级及各区设立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用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奖励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在3 个工作日内发放500元奖励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为便于领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领取的,须提供本人本市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或现场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或变更奖金领取方式。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列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季度整理一次结案举报台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承诺或规定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内。
第十六条对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无正当理由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