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决定调整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禁燃区范围
将我市禁燃区范围从原先的建成区调整为:
(一)海口市主城区范围: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 21 个街道办事处、外围 6 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灵山、演丰)。
(二)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旧州、三门坡、三江、大致坡、甲子等 11 个乡镇现行规划边界内。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 美安科技新城等省级产业园区边界范围内。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按照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3 月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并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8 年 8 月 1 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发改、科工信、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六、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口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海府〔2003〕120 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