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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07/05 9.8k 阅读 351 点赞

(2005年7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5〕157号文件发布)

  海口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服务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创造公平、规范、高效、廉洁的行政服务环境,树立勤政、廉政、高效、为民的政府形象,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授权承担本市行政服务事项的组织、服务与协调的综合机构,依法履行全市行政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积极推行一审一核、授权审批制度,凡市政府明确进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只能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发放,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不得搞“双轨制”运行,各部门应授予派驻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中心对进驻的行政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进入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中心将每项许可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以各种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修改公布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必须即时进行审查,严格按规定对受理事项在中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进行分类处理。进驻中心的各职能单位对即办件必须即时办结;不是即办件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须联合办理的,要按联合审批要求执行,同步办理审批;对超时未办结的许可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书面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所有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符合政策规定,有收费幅度的,要制定便于掌握的具体幅度标准;有优惠政策的必须执行。

  第七条 中心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服务、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定期召开工作窗口负责人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通报交流情况,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召开一次进驻单位负责人会议,加强中心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中心直接面对办事主体,是政府部门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具体形象,各职能部门派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在本机关工作3年以上,业务素质强,政治觉悟高,爱岗敬业,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各职能派驻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管理,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服务网是全市行政服务机关之间实现跨部门、跨业务多层次协调工作的网络平台,是党政办公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软件层由市行政服务信息化系统和各单位审批业务办公系统构成。各单位需将本单位的审批业务办公系统分期分批联入市行政服务网。市行政服务网由市党政办公网保障部门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生产性、建设性重大项目需经多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以及外来投资者所申请的各类投资事项,中心受理大厅窗口进行第一受理接待,协调不了的事项,上报中心,由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提出办理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中心工作人员、各部门进驻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与廉政勤政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检查各进驻部门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派驻人员选派轮换工作,保证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高效运转,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人员的选派

  (一)派驻人员包括大厅服务窗口收发人员和行政服务审批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派遣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派驻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在本机关工作3年以上,且原则上为从事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

  (三)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敬业精神好,能吃苦耐劳,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代表单位的形象;

  (四)业务素质强,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和网络应用;

  (五)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单位派驻人员由各单位按上述条件选定后,将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正式书面函告市人事组织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事组织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正式书面函复同意后,单位派驻人员参加培训后,方可进驻中心工作。

  二、派驻人员的轮换

  (一)各部门派遣的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确需轮换单位派驻人员的,一次安排进行轮换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派驻人员总数的50%;

  (三)单位派驻人员的轮换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年的2月下旬;

  (四)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派驻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三、派驻人员的管理原则

  (一)各部门正式轮换单位派驻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正式书面函告市人事组织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事组织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正式书面函回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单位派驻人员轮换;

  (二)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

  (三)单位派驻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到中心“党总支”;

  (四)单位派驻人员接受派遣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单位派驻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

  (六)单位派驻人员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际工作不满半年的由派出部门考核;半年以上的由中心进行年度综合工作考核。

  (七)单位派驻人员在中心的工作情况录入个人档案,并在市委组织部备案,工作的使用和晋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资格。

  海口市行政服务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和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窗口的要求而成立的,本着“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明确责任”的服务宗旨,依据国家及省、市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市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中心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服务项目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进驻中心的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的规定,在中心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票款分离”。

  (一)在中心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指定的专业银行统一受理征收,财政部门应及时与银行结算,并按规定对进入中心涉及收费的职能部门及收费项目分别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

  (二)职能部门在受理审批涉及收费项目时,按照财政部门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职能单位(或窗口)印鉴后交缴款人。

  (三)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制定银行收费窗口缴费。

  (四)银行收费窗口对《缴款书》上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审核无误后实施收费,并开具《海南省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将发票的“缴款凭证”和“报销凭证”一并付给缴款人。同时,按部门及收费项目及时记账,并于每月初与各职能部门核对其上一月的收入额。

  (五)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六)职能部门在收到“缴款凭证”后,与开出的《缴款书》留存联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结相关业务。同时,凭“缴款凭证”记备查帐,以备定期与财政收费窗口对帐。

  第五条 属于海口市本级收入的收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应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应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减免额度较大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经审查同意在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将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以及缴费程序公布明示。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涉及收费的职能部门应建立收费管理岗位职责,并将其纳入本部门窗口服务规范中。

  第八条  银行收费窗口应建立审核、收款、记账岗位职责,按照为社会服务、为各职能部门服务的规范,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观念,树立政府“文明窗口”形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海口市行政服务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行政服务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服务规定的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根据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省政府规章未设定或未临时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凡具备进入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式办理。不具备进中心条件的事项,各部门一般也应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做到“一站”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建立牵头办理制度。凡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其他部门会办。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处室的,应确定一个处室为主办理,其他处室会办。

  第八条 各部门和中心均应制定行政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九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服务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心领导负有对进中心审批事项的协调督查责任,部门应服从中心的协调,接受中心的督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三)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中心应建立行政服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三条 实行审监分离,由监督机构及人员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会办、前置事项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海口市行政服务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服务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项目的流程管理。

  第二条 凡在中心设立行政服务窗口的单位,对需要办理行政服务的事项实行“六公开”,即:公开行政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行政服务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五件制”分类办理:

  1.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派驻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2.承诺办理制: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等申请事项,各职能部门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之日,立即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中心督查部门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3.联合办理制:凡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行政服务事项,由牵头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的服务窗口受理后,按“承诺办理制”程序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立即组织或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可凭《联办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与结果。

  4.上报办理制:凡需报上级行政服务的申请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

  5.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当日决定,并向服务对象做出明确答复并出具《答复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凭《承诺件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答复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第四条 凡进入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以下“六个办法”进行管理:

  1.即办件的管理。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承办窗口须填写《即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有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即办件通知书》交费、领证。

  2.答复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答复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办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承诺件通知书》交费、领证。

  4.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2个或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服务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以行政服务程序的最后行政服务责任部门为主办单位受理或由中心指定牵头单位受理。主办窗口受理联办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并牵头抓紧落实。各联办单位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中心负责督查有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牵头单位在受理窗口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证。

  5.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6.上报件的管理。凡需报上级部门行政服务、核准、备案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填写《上报件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证。

  第五条  凡在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窗口或中心转交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理并办结。对进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授予其他相应的责权,做到既受理又办理。凡是在中心办理的项目,原单位内不得再行受理,否则以违纪行为论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