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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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家畜饲养管理的通告

2005/07/07 9.5k 阅读 193 点赞

  (2005年7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5〕44号文件发布)

  为维护市区市容环境卫生靓丽、整洁,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预防禽畜疫病,确保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家禽家畜饲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禁止饲养牛、羊、猪、鸡、鸭、兔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但不得放养。

  前款所称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城市主要对外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带范围以内。

  海口市域内主城区是指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主要包括东到南渡江滨江、西至长秀、北到海甸岛和新埠岛、南到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即:西到永万西路、东到滨江西路、北到琼州海峡(含海甸岛和新埠岛)、南到货运干道的范围。

  城市主要对外道路是指海榆东线、海榆西线、海榆中线公路等国道,新大洲大道、琼山大道等连接机场道路和海口外环线、西线高速公路、东线高速公路、海文高速公路沿线及出入口。

  二、城乡结合部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不得随意放养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前款所称城乡结合部是指毗邻主城区建筑集中连片的区域,以及毗邻主城区的乡镇,包括长流镇、城西乡、西秀镇、灵山镇等。

  三、在城乡结合部圈养的家禽家畜,应实行强制免疫,并佩带免疫耳环。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在市城乡结合部放养家禽家畜,造成家禽家畜上路的,按《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乡结合部放养家禽家畜,造成家禽家畜上路的,由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各区人民政府和城乡结合部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对农业户家禽家畜进行圈养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

  六、城乡结合部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业饲养户疏于管理,经检查发现在城乡结合部有放养家禽家畜并造成家禽家畜上路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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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