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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6 1.3w 阅读 414 点赞

  (2005年6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5〕34号文件发布)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投资管理水平,统筹安排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界定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借款主体、项目法人的职能和职责,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的新的金融合作方式,根据市政府与开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行和市政府共同确定借款主体,借款主体受市政府委托,根据市政府批准和下达的计划统一负责向开行海南省分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资金拨付和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开行贷款资金的应用范围:(一)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项目、土地储备;(二)本市的卫生、教育、文化、旅游、“三农”、国企改造、中小企业、就业、生态建设、退耕还林、农田水利、高科技等领域。

  第四条 凡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均纳入本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基建程序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六条  成立市基础设施项目申贷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开行副行长和市政府其他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规划、城建、开行海南省分行和借款主体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1.协调申报项目贷款、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分析贷款使用情况。

  2.作好项目推进与实施的跟踪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3.按协调小组指示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草拟海口市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4.协调发改部门根据海口市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开行贷款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年度用款计划,草拟开行贷款项目分期提款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分期提款计划向借款主体联合下达贷款通知书,并由借款主体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5.协调发改、财政部门和借款主体编制开行贷款本息年度偿还计划,经市政府审议后报市人大批准执行。

  6.落实协调小组的决策事宜。

  7.做好借款主体、项目业主、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8.承办市政府及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公室成立后,协调小组和协调办的职能应做相应调整。

  二 项目规划与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前将第二年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及资金计划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综合平衡后,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储备库项目的入库、培育、维护、调整和管理等工作由发改局负责。

  第八条  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海口市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地方财力增长状况、土地储备与出让情况、综合偿债能力等,本着“适度超前、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发改局提出利用开行贷款近、中、远期项目投资计划,于每年10月前编制完成第二年开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由协调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协调领导小组,经协调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实施。

  第九条 根据经过审定的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储备库的年度项目计划,发改局制定利用开行贷款初步计划,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土地、环评、初步设计、概(预)算、拆迁安置、开工等相关工作,并进行审查和审批。财政局应对项目资金平衡(包括项目筹资计划和还款计划)出具意见。发改局在项目前期准备完成后,将年度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提交协调办组织审议,由分管市长认可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开行贷款协调办负责将经审定的年度利用开行贷款项目递交开行,及时沟通协调,在每年12月底以前,负责确定并落实下一年度利用开行借款项目及资金计划。

  三 贷款合同签订、贷款资金管理及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发改局和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贷款项目计划联合向借款主体下达贷款通知书,由借款主体与开行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借款主体须向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合同副本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约定以土地收益作质押的,由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开行签订土地收益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部门指定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若采取补贴收益权质押的,由借款主体与开行签订补贴收益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部门指定为海口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开行贷款资金拨付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及项目用款月度申请核准制度。开行贷款资金月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法人向发改局提出月度用款申请;

  (二)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预算,按照开行贷款资金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在审核工程进度基础上提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月度用款计划;

  (三)借款主体根据发改局下达的月度用款计划向开行海南分行申请资金拨付。

  发改局同时将月度用款计划抄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使用开行贷款的各项目业主申请资金时,应按照开行海南省分行和市发改局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金支付依据,包括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上期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本期请款用途、工程形象进度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借款主体和财政局应按项目建立开行贷款资金台帐,确保开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借款主体和使用开行贷款的法人都必须加强开行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借款主体和使用开行贷款的法人都必须建立和完善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各法人应按月将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的问题等)书面报送协调办和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协调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呈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开行海南省分行,抄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 贷款项目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动态监管,每季度组织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国资委、城建局等单位,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后报协调小组和市政府。待条件成熟后,由市审计局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使用开行贷款的法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及时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贷款偿还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建立稳定的还款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偿债机制,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以及预算外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等资源作为政府补贴还款的偿债资金来源,并按照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应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还款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发改局、财政局每年10月份进行测算,确定项目应偿还本息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次年度预算安排偿还。

  第二十三条 对自身有偿债能力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国资委核定项目收益后,再由借款主体安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若经营收益不足以偿还开行贷款本息,由借款主体提出申请,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对借款主体进行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与开行贷款项目及其偿还方法相关的土地资源的储备、整理和运营,必须建立专职专营单位负责、贷款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增值还贷、盈余统筹、土地经营与项目建设职能分离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借款主体在开行开设“还贷准备金专户”,补贴收益权质押给开行。“还贷准备金专户”除用于归集上述款项外,借款主体经营收益也应归集到该专户。

  第二十六条 土地收益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开行贷款本息、后期土地开发投入和开行贷款项目配套资本金。归还开行本息时,由借款主体提出申请,经发改局、财政局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益资金专户”实行余额动态监控机制,保证能够满足偿还开行海南省分行贷款本息的需求。如余额不足,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借款主体与开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计划,确定当年偿债资金额度,涉及预算内资金的,财政局要纳入同期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季将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协调小组和各成员单位,以保证土地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委托借款主体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再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供地。在扣除开发成本后,增值部分20%作为贷款主体经营所得,其余进入“土地收益资金专户”。

  第三十条  以政府注资形式进入借款主体的土地等资产,贷款主体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自主开发或投资、合作经营等自主经营行为。所得收入扣除10%作为经营费用后,进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六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亿元软贷款资金按开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调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作流程及相应办结期限见附表,并以此作为实施问责制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项目计划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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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贷款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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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偿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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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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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