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05〕126号文件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校园网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保护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加紧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活动,鼓吹西方政治主张和价值观,否定党的领导,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利用热点和敏感问题,传播政治谣言,煽动社会不满情绪;大量制造、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另外,计算机病毒的大量传播和“黑客”的攻击,严重威胁网络运行安全。校园网作为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组成部分,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结,是一个完全开放的传播载体,也是不法分子宣传渗透主要渠道,因此各学校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校园网普遍存在的“重使用、轻安全”的思想认识问题,重点解决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和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必须成立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学校“一把手”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校园网安全管理负总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校园网各种安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各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负责对校园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领导、监督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一)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员制度。学校要配备专职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任务和要求。指定一名安全管理员作为联络人,负责与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2.日志留存和查阅制度。上网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天,定期查阅系统日志,及时发现、保存违法犯罪的痕迹和线索,以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3.信息登记审核制度。开设BBS等交互式栏目的,要制定用户注册登记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要“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删除本校园网上出现的各种有害信息。建立有害信息资料库,专门保存被删除的有害信息和发布者信息,以备查询;
4.IP地址分配管理制度。建立IP分配档案,每台终端只限使用一个固定IP。为防止用户擅自更改IP,必须采用IP绑定技术措施;
5.保密制度。严格口令管理,确保系统口令的安全性,严格保密系统采用的各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上网用户的信息资料,非特定人员不得查阅;
6.警情报告制度。每月30日定期向海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报告一次网络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报告以书面形式或登陆椰城网警“网上举报”栏目报送。发现利用互联网或针对计算机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告。举报电话:31652130 31652135。
(二)落实各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互联网安全审计措施
校园网必须采用互联网安全审计技术措施,记录网内每台终端访问互联网的有关信息,并以网络日志的方式保存。日志至少保存60天,日志包括以下内容:
(1)登陆互联网的终端的IP;
(2)访问的起始时间;
(3)访问的网站或网页;
(4)收发电子邮件和上传、下载文件记录(邮箱名和收发时间,上传、下载文件所在的网页等);
(5)使用QQ、MSN等即时聊天工具的记录;
2. 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技术措施
(1)确保物理网络安全,防范因为物理介质、信号辐射等造成的安全风险;
(2)采用防火墙设备和防病毒工具对网络安全进行防护;
(3)使用漏洞扫描软件扫描系统漏洞,关闭不必要的服务端口;
(4)制定系统补丁的管理制度,确定系统补丁的更新、安装、发布措施,及时堵住系统漏洞;
3.关键字过滤技术
采用关键字过滤技术对网上信息进行过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校园网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4.公共机房等校园内公共上网场所必须采用技术措施实现实名管理制度;
落实上述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所使用的安全技术产品必须经公安部检测合格,并报海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
四、净化校园网络环境,禁止在校园内开设赢利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为净化校园网络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国办发〔2004]49号)要求,严厉禁止在校园内开设赢利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或以电子图书馆、阅览室等名义变相经营赢利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封和取缔。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