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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6/01 1.2w 阅读 140 点赞

(2009年6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9〕136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琼府〔2008〕84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08〕29号,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农村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针对农村卫生院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人员编制长期不变、专业培训少等问题,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有关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国家新医改近期改革重点实施方案,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好人员定编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卫生的专业技术水平。

  (一)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核编标准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进行测算,并按程序报批。

  (二)加大人员经费投入。区财政部门加大对农村卫生院编内人员的经费投入,2010年前,农村卫生院防疫保健人员工资全额拨款,其他差额人员工资补贴比例不低于90%。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完成农村卫生在岗专业人员400人次的培训任务。

  (三)加快村卫生室建设。2009年底前,各区必须在每个行政村建立一间村卫生室,并于2010年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2012年底前,每个村卫生室建设达到国家卫生部标准。

  (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到2010年,农村卫生院医生要全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镇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中心卫生院至少配备4名执业医师。每个卫生院至少具有2名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和1名中医专业人员。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每个村卫生室均配备1至2名乡村医生,9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二、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

  为落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切实提高农村卫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履行职责,抓出成效。

  (一)市财政局:2010年起,市财政根据本级财力和卫生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卫生经常性支出,并保证从2010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400人次的农村卫生在岗人员培训经费(市、区比例为6:4)到位。

  (二)市卫生局:负责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宏观政策的制定。每年1月份制订农村卫生在岗人员的培训计划及培训经费上报工作,培训以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全科医学、中医学知识与技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等主要内容,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市编办:主动与省编办沟通协调,按照“总量控制、分级审批、三年一变、跟踪管理”的办法,指导各区编办在2009年底前重新核定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四)区财政局:2010年,保证农村卫生院编内防疫保健人员工资全额拨款,其他编内差额人员工资补贴比例不低于90%;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补助,并按比例落实本区农村卫生在岗人员的培训经费。

  (五)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农村卫生院专业人员需求情况及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2009年底,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2010年底,对不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村卫生院院长要调整工作岗位,对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全部清离卫生技术岗位,并转岗分流和清退;对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农村卫生院在岗人员积极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编外人员取得卫生执业资格者优先聘用,并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

  (六)区编办:2009年8月,负责完成各农村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七)区人劳局:2009年10月起,对在边远地区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浮动一个工资档次;对志愿到镇卫生院工作的各类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在边远地区镇卫生院工作的享受浮动一个工资档次;在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市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可将浮动的工资予以保留。

  三、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各项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从今年起将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对区政府的工作考核范围,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区政府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门督查及通报。

  (二)相关单位要结合新医改近期改革重点实施方案,根据责任分工及完成期限,按质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对没有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将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