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64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每年不少于300万元,并根据财力逐年有所增长;市工业和招商局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预算额度,确定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实施项目。
第三条 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开展担保、提高信用,安全合法、统一规范的指导原则,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扶持范围
第四条 设立信用担保机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30%;经营期间,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资本金。
从事一般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仟万元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壹亿元人民币。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五年以上金融或经济管理从业经验,掌握一定担保业务知识。
(三)有熟悉担保业务的操作人员,包括项目调查、财务分析、信贷管理、资产评估和法律专业等人员。
(四)有科学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严格的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和变更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依照相关法定审批程序报上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经市工业和招商局登记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担保业务报表和资料;
(二)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按照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规范运作;
(三)担保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政策,开展业务两年以上,担保收费在规定的范围内,业务量逐年增长;
(四)有较稳定的客户群及合作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良好,无信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当事先在市工业和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信用担保机构情况介绍及公司章程;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验资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存入合作金融机构的保证金证明及合作协议;
(五)信用担保业务情况汇总表、风险准备金提取及代偿情况;
(六)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每年复核一次。
第三章 代偿损失补偿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担保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息时,信用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对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应当坚持“严格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九条 担保机构在发生代偿日(即金融机构扣款日为准)起30天内应当向市工业和招商局报告代偿情况,并在6个月后报告追偿情况。
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担保机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担保对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有对被担保对象的保前调查、保后跟踪制度;
(二)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按政策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基金;
(三)发生代偿的该笔担保有完备的调查、评估、审批手续,且设置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有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追偿。
第十条 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担保调查、跟踪、审核的相关文件及风险控制措施、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等相关材料;
(三)放款凭证、金融机构所发生的代偿扣款凭证及(担保机构)实际损失的相关凭证;
(四)代偿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法院判决执行文件;
(五)经有资质审计单位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担保机构认定证明。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按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所承担的担保责任额计算核定。
实际代偿损失额=年担保责任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银行风险分担额-反担保物变现金额-担保保证金(包括关联方偿付额)。
担保机构获得代偿损失补偿资助后,应当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继续追偿;未采取追偿措施的,下年度取消风险补偿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对拟担保事项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建立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
对由政府独立出资设立或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要将当年代偿损失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以内。若超过控制界限的,应当及时提交风险报告。
第四章 贷款担保奖励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贷款担保奖励,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成长性担保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担保业务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担保机构应当遵循“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注重发挥整体效能。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担保奖励的担保机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无关联,且注册地、纳税关系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
(二)担保机构对单个项目或同一债务人累计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实收债务人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三)担保机构上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四)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担保奖励的,贷款担保额按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方法如下:
年平均担保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注: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含本数)之前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不含本数)之后的,计算当月〕
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担保合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不予计算。担保合同跨年度的,仍按合同签订时公布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的,实际贷款余额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本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单笔余额计算核定,计算方法为:∑年内单笔贷款余额×5‰。
对已获得贷款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担保奖励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贷款、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及与奖励申请相关的业务统计明细数据;
(三)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资金到账凭证单;
(四)上一年度放款凭证或保证合同;
(五)经有资质审计单位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担保机构认定证明。
第五章 资本金扩充
第十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资本金扩充,是指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以委托管理方式扩充其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的补充机制。资本金扩充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原则,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因受自有资本额限制,影响扩展担保业务的,可按程序规定申请专项资金扩充资本金,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本金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
(五)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担保业绩及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安排专项资金扩充资本金的担保机构,应当与市工业和招商局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风险责任及损失补偿等内容。
市工业和招商局对注入到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的专项资金保留收益权,年终应分得的红利计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对该担保机构的投入总额。
第二十一条 扩充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专项资金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委托期满后,由市工业和招商局负责收回并一次性按国库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委托管理期间,担保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工业和招商局有权中止合同,提前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补助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信用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及诚信活动,建立、完善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数据库。
信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的相应资质;
(二)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风险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的信用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报告;
(二)申请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实施方案;
(四)开展诚信活动的通知及有关资料;
(五)信用评价服务需提供接受服务的企业名单、信用报告或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或担保机构业务培训的扶持,补助额度控制在实际业务支出额的50%以内,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得到适当补助均属已得到政府对相关业务的部分补助,有关机构在收费时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工业和招商局申请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
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专项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实施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后的资金计划实行拨付。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按照《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收到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充实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收到担保贷款奖励计入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他机构收到的补贴资金,冲减相关期间的财务费用。
扩充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专项资金,受托管理期间可按实收资本或长期负债管理;按资本金管理的,托管期结束并如数归还后,按减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绩效考评。
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要按季度、年度向市工业和招商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业务报表和资料。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不超过专项资金2%的经费用于开展项目评审、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暂停享受专项资金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业和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操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