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87号文件发布)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5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70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宅基地权利人申报和调查时间
自2009年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各镇农村宅基地申报和调查的具体时间,以所在地镇政府确定的时间为准。申报工作由村(居)委会负责统一办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由有关专业调查队承担。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区、镇政府协同国土部门共同完成。
二、登记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的农村居民点内,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合法的宅基地权利人。
三、调查员的权利义务
调查员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对每宗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核实;有权就宅基地权属来源、使用权等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并要求相关权利人提供权源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调查员进行现场作业须出示工作证。
四、宅基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主张自己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携带权源证件及身份证明、户口簿,并在政府规定时间、地点申报;按调查队的通知要求,准时到场指界并对调查结果签章确认;按宅基地实际使用现状,实事求是地配合调查队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五、各区、镇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动员和宣传工作,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各村委会的动员会,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落实本辖区有关配合人员,协助开展宅基地使用者的核定、确权结果公告、土地证书颁发等工作。
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权利人配合调查队做好宅基地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负责通知权利人申报、指界、确认宅基地的界线及签名盖章等工作。
(三)负责每一宗宅基地的土地权属认定,并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调处权利人分家拆产和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调查中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