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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09/08/31 1.8w 阅读 97 点赞

  (2009年9月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87号文件发布)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5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70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宅基地权利人申报和调查时间

  自2009年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各镇农村宅基地申报和调查的具体时间,以所在地镇政府确定的时间为准。申报工作由村(居)委会负责统一办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由有关专业调查队承担。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区、镇政府协同国土部门共同完成。

  二、登记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的农村居民点内,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合法的宅基地权利人。

  三、调查员的权利义务

  调查员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对每宗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核实;有权就宅基地权属来源、使用权等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并要求相关权利人提供权源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调查员进行现场作业须出示工作证。

  四、宅基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主张自己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携带权源证件及身份证明、户口簿,并在政府规定时间、地点申报;按调查队的通知要求,准时到场指界并对调查结果签章确认;按宅基地实际使用现状,实事求是地配合调查队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五、各区、镇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动员和宣传工作,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各村委会的动员会,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落实本辖区有关配合人员,协助开展宅基地使用者的核定、确权结果公告、土地证书颁发等工作。

  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权利人配合调查队做好宅基地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负责通知权利人申报、指界、确认宅基地的界线及签名盖章等工作。

  (三)负责每一宗宅基地的土地权属认定,并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调处权利人分家拆产和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调查中突发事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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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