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9〕207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9〕174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173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部署,保障我市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堵疏工作
自2004年以来,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部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目前情况,下一步凡是符合开办“诊所”条件的可给予合法化办证,办证审核审批由各区卫生局负责,但由于今年特殊时期,审批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认真做好群专联动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实行错时巡查制、分片责任制、举报有奖制及舆论监督制,把群众与专业队伍力量联动起来。
三、认真做好罚拘工作
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对非法行医人员继续行政处罚与刑拘,把这种处罚刑拘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做到发现一例,处罚一例、刑拘一例。
四、认真做好部门共管工作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继续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督查制度;公安部门对卫生部门移交的处罚案件要履行程序进行刑拘;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及行政处罚力度;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按照出租屋的管理条例对出租给非法行医的屋主给予打击;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关、先证后照,凡是没有卫生部门的许可证者均不能颁发营业执照;计生部门要继续加强打击“两非”力度。
五、认真做好奖励工作
市、区卫生部门对于能够依法规范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调动这些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