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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业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府〔2009〕3号

2009/09/23 8.3k 阅读 373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三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业三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十四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口市农业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业三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业三项资金是指为加快实施农业品种、技术、知识更新工程(简称农业三项)等项目,由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费用。

市农业三项资金由市农业局管理使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监督指导。

第三条市农业三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农业三项资金的使用为无偿使用,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建立效益追踪反馈机制,依据科研成果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农业三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农业三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是本市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农业科研院所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单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研究开发的农业科研院校(所)。

优先支持能落实配套资金,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具有良好产业基础的企业以及列入国家或省级科研规划、对我市优势产业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五条市农业三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

(二)农业名优品种或特色地方品种的繁育与推广;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四)农业主产业的原(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

(五)农业重大科研项目补助及重点科技项目的配套资金;

(六)农业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和软课题研究补助。

第六条申请使用市农业三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单位有与项目实施相符的科研力量;

(三)申请单位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实施农业科技项目;

(四)申请单位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五)申请单位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农业三项年度计划由市农业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农、林、牧、渔等各类项目比例根据当年资金总量和产业发展规划由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申请市农业三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各职能局填报项目申请表,经各职能局初选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申报材料;

(二)各职能局组织调研、筛选,重大项目征求专家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各职能局将申报材料送市农业局汇总报市政府审定。项目调研、评估、论证经费可按农业三项资金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农业局管理使用。

第九条农业三项计划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到各职能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用款计划等有关材料,由各职能局办理拨款手续,并根据各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款。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缺口,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获得的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应向各职能局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由市农业局汇总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和科研项目成果评估报表,建立农业三项资金管理信息库。各职能局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因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各职能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及时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各职能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农业三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农业三项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农业项目包括:种植、畜牧、水产、花卉等;各职能局包括: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市林业局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获准从事农业三项研发、示范和推广的本市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企业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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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