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1〕8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11年03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1〕8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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