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1〕333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受益程度,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统一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财政补助标准,并提高至每人每年22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 元,省财政补助28 元,市财政补助47 元,区财政补助37 元(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70元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 元不变)。调整后的财政补助标准从2011 年度起执行,市、区财政要按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