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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6〕136号

2016/06/29 1.8w 阅读 530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6〕13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的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的儿童。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在一定责任区域内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免疫规划工作,将流动儿童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关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各级卫生、财政、教育、公安、住建、商务、宣传、街道办等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协调、效果评价,并及时足额向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下拨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补助费和管理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策略和措施,实施免疫规划的技术指导、疫苗分发、效果评价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查漏补种活动、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

  (三)教育部门将托幼机构和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和学校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在办理流动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受种适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并将查验情况定期向辖区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四)公安、住建部门在办理流动儿童暂住证、房屋租赁手续时,应检查迁入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对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告知和督促其家长及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五)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动员市场中流动儿童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六)宣传部门应开展公益性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七)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建筑施工等单位应积极协助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免疫规划工作,督促流动儿童到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并收集辖区内流动儿童迁入、迁出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 全市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册制度。

  (一)本市医院产科出生的儿童,医院为其发放预防接种证;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迁入、无预防接种证的流动儿童,家长应当在儿童出生或迁入1个月内,带上疫苗接种记录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二)预防接种单位应及时对辖区内流动儿童摸底造册,并按免疫程序规定的时间及时为辖区流动儿童提供免疫服务。采取从辖区公安、人口计生、村(居)委会及下地段开展摸底等多种渠道收集流动儿童资料,及时给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档案;接种卡按年度、村(居)委会分类建专册;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并做好记录;每半年至少一次对迁出儿童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分类、分年度妥善保管。

  (三)预防接种证由流动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应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四)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证、转卡制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并主动向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出示接种卡、证;预防接种单位对新迁入儿童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根据原预防接种证、卡接种记录,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五)预防接种单位应每2个月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聚居地进行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核查流动儿童的入册、建证和疫苗完成情况,并将查漏结果登记在查漏补种登记本;同时,应对漏册、漏证和漏种的儿童进行补册、补证及疫苗接种预约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流动儿童按照就近或划片的原则实施预防接种。

  第七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在预防接种前,应告知接种的时间、对象、疫苗名称等;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接种操作,同时,做好下次接种预约和将其接种情况录入电脑(或登记)及预防接种卡等工作;按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接种数据。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无接种禁忌症)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针及出院前卡介苗接种工作,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和填写接种相关记录,并对儿童监护人发放疫苗接种告知书。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开展专项查漏补种活动,查漏对象为0-7岁以下的流动儿童,查漏中发现漏册、漏种的儿童,应给予补证、补册、补种,并对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上报;对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完成接种的适龄儿童,按照缺哪针补哪针的原则进行补种(除卡介苗外)。

  第十条 流动人口接种对象监护人应按照接种通知(或接种预约)的要求,及时带领接种对象到规定地点接种疫苗。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儿童实施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的,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适龄儿童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接种对象与本市接种对象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进行。

  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的督管,定期对辖区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不能达到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