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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6〕75号

2016/04/30 3.9k 阅读 57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6〕7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

  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单位: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2月1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一)前款所称的“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工业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的市政基础设施,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三条  申请《规定》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生产、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淘汰类、海口市工业发展规划鼓励类的工业行业;

  (四)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附表一);

  (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符合《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工业企业,依据年度工业总产值、产值增速、入库税收,按这三项指标的权重2:1:2,将每项指标的名次乘以权重后进行合计作为评分排序分值,依据累加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列,取前10名进行奖励。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请《规定》第六条税收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收奖励申请表(附表二);

  (二)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第七条  申请《规定》第七条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申请表(附表三);

  (二)企业完税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设备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备资助申请表(附表四);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五)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存量土地技改项目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存量土地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附表五);

  (二)技改项目备案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

  (五)土建工程投资付款凭证;

  (六)项目完工、投产证明材料;

  (七)技改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

  (八)该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如无法提供规划许可文件的,按现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项目投产时间及设备追溯时间请参考本细则第八条。

  第十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申请表(附表六);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入凭证;

  (五)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品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七);

  (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八);

  (二)食品、医药行业的企业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的证书,其它行业的企业只需提供前两个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制标、采标奖励资金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制标、采标奖励申请表(附表九);

  (二)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申请表(附表十);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三)节能产品列入国家或省推广目录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一);

  (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型企业等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四条上市融资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二);

  (二)海南证监局验收文件,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五条担保费补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表(附表十三);

  (二)担保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

  (三)担保费支付凭证和银行到款凭证。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六条运输费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输费补贴申请表(附表十四);

  (二)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运输费用汇总表及凭证;

  (三)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五)、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及上年度企业员工总人数证明材料;

  (二)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三)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五)企业完税凭证及汇总表。

  第二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六);

  (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聘用证书;

  (三)企业完税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创税的,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六条。

  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医药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六条的材料外,还须提供该产品占企业全部销售产值30%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加大设备投资的,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八条。

  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GMP厂房的配套建设,指与GMP厂房建设相关的空气净化系统、消防系统、电气电仪设备、纯化水系统、安全生产智能监控、配电、管网铺设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七);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鼓励医药企业购买或引进药号在本地生产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鼓励引进药号生产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八);

  (二)药号转让证明材料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生产证明材料;

  (四)产品一年产值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鼓励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九);

  (二)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证明(批文、合同、协议等);

  (三)重组后产生的税费发票。

  第二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的,按申请第十六条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努力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鼓励医药企业努力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

  (二)相关产品出口批准文件;

  (三)企业产品出口的发票等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八)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通过国际市场认证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际市场认证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一);

  (二)通过国际市场认证证明材料;

  (三)对本规定颁布前获得认证的,需提供销售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九)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国际注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药企业产品国际注册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二);

  (二)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十)项鼓励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研究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药企业进行首仿研究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三);

  (二)医药企业进行首仿研究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一)项及第二十六条“一企一策”扶持的企业,均须提供与市政府的相关协议和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工业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二条“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须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工业主管部门,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工业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按时登记的项目优先安排扶持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应向工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项目投产验证,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核实后出具投产证明。

  第三十四条  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资金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1.申请税收奖励、企业经营团队奖励、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运输费补贴、专业技术人才补贴、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等项目的企业,于次年4月开始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设备资助、存量土地技改项目资助、品牌奖励、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采标奖励、发展循环经济奖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担保费补助、上市融资奖励药号引进生产奖励等资助资金的企业,在达到扶持条件后1年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安监、环保部门于年初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名单提供给工业主管部门,政府对于此类企业当年将不予以支持。

  (三)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经市财政局复核后送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资金的追回所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规定》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有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等起始时间的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报时间: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附表一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一、企业法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    位

 

  职称

 

  职    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国别或地区

 

  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

 

  二、申报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电    话

 

  网站地址

 

  法人代码

 

  所在地

 

  注册登记

  类型

  □□ 01.国有企业02.集体企业03.股份合作企业04.联营企业05.有限责任公06.股份有限公司07.私营企业0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9.外商投资企业99.其他企业

  行    业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含港澳台)比例

    %

  开户银行

 

  账      号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人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

         人

  近三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

 

  上年度工业增加值

 

  年

 

  上年度企业净利润

 

  年

 

  上年度企业创汇总额

 

  上年末企业总资产

        万元

  上年度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企业已获专利授权数

  件

  其中发明专利数

  件

  企业属性

  □□□□□(请将下列符合企业情况的代码填入空格内,最多填5项)

  1.认定的高新技术企2.大专院校办的企业3. 科研院所办的企业 4. 留学人员办的企业5. 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 6. 高新园区(开发区)内的企业7. 其他

  是否创新型企业

  是□ 否□

  级别(    )

  是否有重点实验室

  是否有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是□ 否□ 级别(     )

  是□ 否□ 级别(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级别(    )

  认定时间

  认定编号

  主要产品名称

  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

  企业能耗基本情况

  电力报装容量(千伏安)

 

  其他燃料用量

 

  最大负荷(千瓦)

 

  污水排放量(吨/年)

 

  全年用电量(万千瓦时)

 

  污水处理能力(吨/日)

 

  全年用水量(吨)

 

  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燃气用量(万立方米)

 

  节能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地(不同厂区分别填写)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平方米)

  厂房面积(平方米)

  认证情况

  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时间

 

  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时间

 

  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时间

 

  商标注册数量

  □中国驰名商标  个□地理标志产品    个□省名牌产品   个□其它   个

  单位前三年上缴税收情况

  年  度

  营业税(万元)

  所得税(万元)

  增值税(万元)

  合计

         年

       

         年

       

         年

       

  附表二

 

  税收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亩)

   

  基数年度入库税收 (     年)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前三年入库税收

  (     年)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     年)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     年)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申报年度入库税收 (     年)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税收增量市级 留成部分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申请奖励金额

   

  市工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金额单位为“万元”,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表三

 

  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亩)

   

  全年销售收入 (     年)

   

  申报年度入库税收 (     年)

  国税

 

  总计

   

  地税

   

  申请奖励金额

   

  市工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四

  设备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亩)

 

  项目概况

 

  主要设备名称

  1.

  2.

  3.

  4.

  投产时间

 

  项目备案文件号

 

  设备投资总额

 

  新增生产能力

 

  申请资助金额

 

  市工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五

 

  存量土地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亩)

   

  注册时间(或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时间)

 

  投产时间

   

  项目投资总额

 

  固定资 产投入

  土地

   

  厂房

   

  设备

   

  流动资金

   

  项目备案文件

   

  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文件

   

  申请资助金额 (单位:万元)

   

  市工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六

 

  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亩)

 

  注册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项目投 产时间

 

  投产后第(  )年 实际入库税收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投产后第(  )年 市级留成部分实际入库税收

  国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地税

  所得税

 

  申请资金额度

                             年   月    日

  市工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七

 

  品牌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亩)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 名称

   

  中国驰名商标 获得时间

   

  中国驰名商标 证明材料编号

   

  地理标志产品称号

  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 获得时间

   

  地理标志产品 证明材料编号

   

  申请奖励金额

   

  市工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海府〔2016〕75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