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海口市羊山地区的古荔枝树和种植荔枝树,以及荔枝生长地相关的火山岩、湿地及其他自然、人文等景观构成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域。
第三条 “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位于海口市羊山地区,覆盖永兴镇、石山镇、龙桥镇、龙泉镇、龙塘镇、新坡镇、遵谭镇和东山镇,总面积约100平方公里;遗产地核心区范围位于羊山地区腹地,主要包括秀英区的永兴镇、石山镇,涉及建群、永秀、罗经、施茶、道堂等村庄,总面积约6万亩。
第四条 “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管理贯彻“保护优先、适应性管理、可持续利用、拓展功能、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统筹规划、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古荔枝群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维护生长地生物多样性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通过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中。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保护工作经费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农业文化交流和科研等相应的工作经费。秀英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遗产地核心区产业扶持和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负责遗产地核心区农民遗产保护合理的经济利益的落实。
第八条 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应当建立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监测遗产所在地荔枝树、自然景观、民俗文化、环境等现状,并制作、保存档案。
第九条 秀英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核心区展示厅的建设,以宣传羊山荔枝种植系统概念内涵、重要价值、保护理念、传统技术、景观资源、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条 市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建设房屋、道路或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应根据国土、住建、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遗产地核心区内禁止从事破坏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荔枝树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景观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管理相关成员单位、属地区和镇人民政府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的古荔枝树,其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与各区政府、乡镇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全民参与机制,惠益共享,注意保障农民的权益。
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农业行政部门与各区政府、乡镇政府应当积极拓展“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的功能,在不对农业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前提下,通过生态文化型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荔枝产品品牌培育、农业生态补偿等途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和农民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在确保古荔枝树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古荔枝树作为文化资源的作用,不断挖掘羊山荔枝农业文化内涵,开展农旅文“三位一体”旅游活动。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在“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开展商业性经营活动和公益活动,应当符合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并与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生态属性相协调。商业经营活动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对涉及占用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破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