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运行的安全管理,确保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机场净空保护,严格遵守机场净空保护技术要求,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二、严格控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高度,确保机场净空范围的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所有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先书面征求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四、机场管理机构应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向机场周围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机场净空保护区出现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的正常使用。
五、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或者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六、凡擅自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高建筑物或设施,其超高部分必须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建筑物、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附近虽未超出净空障碍物限制,但对飞行安全或飞行员心理有影响的建筑物、设施和自然物体,必须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标志。
八、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工业、科技、医疗、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备设施的运行不得干扰机场电磁环境。
九、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协助机场管理机构保护机场围墙、围界、挡土墙,不得翻越和破坏围墙、围栏等安全保护设施。
十、严禁破坏、擅自接引机场的输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
十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认真管好放养的家畜和饲养的禽类,防止进入机场范围内。
十二、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危害到航空安全的,给国家和个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机场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和道路的施工活动,必须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四、本通告中“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是指在机场飞行区内及其附近,为飞机驾驶员昼夜起飞、进近、着陆和滑行提供目视引导信号而设置的工程设施;“电磁环境”特指确保机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可靠运转和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9日
附件: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为基准点,分为端净空保护区域和侧净空保护区域。
端净空保护区域:分东、西两端区域,每端区域的长度为20公里。东端从美兰区的林香村—博罗村—下塘村--罗豆市;美兰区的村尾村—排坡村—湖东村—演州村;西端从美兰区的三界村—黑山村—大路村—苍英村;美兰区文科村—老市村—富道村—博昌村。
侧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为基准点,半径为10公里的椭圆区域。北至桂林洋农场的桃园村;东北的田连村;东至琼山区的永田村;东南的龙塘镇;南至云龙镇;西南的博合村;西至上合村; 西北的博度村。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保护区域示意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