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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有关措施的实施意见

2012/03/27 6.3k 阅读 129 点赞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有关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 年12 月21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有关 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1〕138 号),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对海口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土地规划计划和用地审批管理,增强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加快推进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乡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等建设专项规划涉及用地规模与布局的,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模和布局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布局调整预留的区域,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有条件建设区。对已纳入基础设施规划、主题公园高尔夫等旅游产业规划的项目,布局已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落地,布局未确定的,安排预留指标,空间暂不落地,在规划实施中通过修改规划落实。

(二)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协调。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根据城乡建设、旅游产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定期评估,按规定程序适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修改。

中心城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涉及布局调整的,在不突破相应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和允许建设区控制规模的前提下,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突破有条件建设区范围的,报国务院审批。中心城区外的城镇村用地按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独立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按规定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和审批。

(三)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期评估修改机制。定期开展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估修改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规划目标实现情况,规划确定耕地保有量和实施效果,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合理性、科学性,土地利用集约节约水平,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规划重大背景变化情况和综合效益等进行系统的评估和分析。规划的定期评估可委托具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资质的机构具体承担,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修改机制。经定期评估确需修改的规划,因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缩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合理调整预期性指标,优化用地结构。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可互相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可相互调剂使用,用地审批时按实际用途报批。

水库水面不计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适度进行围填海。

(四)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争取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将我市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改革试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制定三到五年的中长期土地利用计划,以利于统筹安排跨年度、用地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在时序安排上,适当增加我市“十二五”期间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对国家、省重点项目在国家、省预留指标中安排。

(五)加快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根据建设需要增加项目用地报批批次。对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用地,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因季节原因有工期要求等特殊原因急需开工的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

(六)合理调配农转用指标。对2010 年前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条件下,可通过换地换项目的方式,将原项目的农转用指标未用部分调至急需上马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现代物流、旅游等特色产业项目使用,待原项目地块征地、供地等条件成熟后,用当年的农转用指标予以补偿。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七)充分利用未利用地。海口羊山地区荒石漠地、石砾地按未利用地管理,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有序开发,优先用于新能源、旅游、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不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城市产业转型升级

(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增容扩区。坚持科学规划、集约用地,有效整合各类产业园,适当增加工业用地规模,以“一区多园”的模式推进海口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增容扩区。按照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园区向西部拓展的原则,落实规划计划指标,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积极建设美安工业基地。实施开发区(园区)供地优惠。政府可将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及配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或作价出资给园区开发主体,开发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直接参与园区建设。

(九)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的战略,鼓励发展以国内外骨干企业为主体的新兴产业、高科技创意产业、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物流、旅游等产业。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上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配套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兴办上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配套的,允许在招标、拍卖、挂牌方案中设定产业扶持条件。

三、深入开展“三旧改造”和农村土地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十)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试点。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划定改造范围;根据改造片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挂牌融资、合作改造等多种模式推进“三旧”改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或确认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对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划的危旧房改造,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筹措资金自行改造或者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十一)加快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自身特殊的自然地理和资源环境条件,加快推进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明确“十二五”期间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和任务,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二)积极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部门协调、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要求,发挥好资金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扎实推进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十三)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省政府审批。在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周转指标规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发展旅游产业

(十四)全面清理现有的高尔夫球场。积极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展全面的清理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对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严肃查处,规范处罚方式和标准,简化补办农转用、土地征收等程序,按市场地价评估后,按经批准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建设现状,适用招标、拍卖、挂牌以完善供地手续。

(十五)规范发展高尔夫产业。结合市、区政府招商引入的高尔夫项目建设实际,研究编制我市高尔夫产业发展规划,并与省级相关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高尔夫项目用地规模,严禁盲目扩张和浪费土地资源,有序发展高尔夫产业。

(十六)实行旅游产业用地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主题公园、休闲观光农业、高尔夫等旅游产业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对项目中不改变原有农用地、荒石漠地等未利用地土地用途的部分,可保留土地所有权性质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由用地单位提出土地利用条件,与涉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补偿,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五、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十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方式,以确定的中心镇为试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产权交易平台及市场监管体系等。畅通宅基地审批和住宅报建渠道,保障农村居民充分行使宅基地物权。

(十八)规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区、镇、村建设规划且权属明晰、登记齐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让、转让、租赁、承包、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用途和建设农民住房,以及租赁性经营房屋,鼓励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贸市场、标准厂房等项目,不得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和流转可控,政府对入市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十九)推行重点项目预征地。对国家、省、市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工业、旅游业、政府储备地等重点项目,在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土地预征。

(二十)建立健全留用地安置管理制度。属新征收土地,对农村集体耕地被征收达到6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被征地面积8%的比例,采取原地或异地集中的方式安排留用地;对原址留地安置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征为国有后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集中进入商贸、工业物流或旅游等产业园区安置的,采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留地;政府加大对留用地周边基础设施的投入,使留用地具备从事商业、旅游业及工业物流等产业的条件;留用地不得用于从事商品房开发,不得擅自买卖。

六、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

(二十一)全面完成雷琼世界地质公园升级改造。以火山锥和熔岩隧道详查和保护为重点,对列入保护名录里的地质遗迹资源,争取每年申报一个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利用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进行保护和改造。

(二十二)修复性开发废弃矿区。鼓励社会投资利用废弃矿区发展现代物流、旅游休闲项目。“十二五”期间,通过政策引导,争取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龙桥、浮陵水和长流等遗留矿坑上落地,通过项目建设促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七、夯实国土资源基础工作,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二十三)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加大财政投入,按照“一张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业务数据库,构建我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平台,实现不同区域及不同部门间业务数据交换以及数据服务共享。开发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实时预警监控系统。

(二十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结合新一轮的强区扩权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下放各区,建立市、区、镇、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加大财政投入,争取三年内完成区国土分局、镇国土所硬件标准化建设,包括建设办公楼,配置办公设备,配备执法设备等。

(二十五)加强国土资源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干部培训和国土资源部、省、市互派交流机制,定期对全市国土系统干部进行业务知识轮训。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支持事业单位,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研究,全面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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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