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扶持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扶持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海口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海口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给予财政扶持(以下简称财政扶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由市交通港航、市财政、市税务、市商务、市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财政扶持管理工作。
市交通港航部门负责申请受理、财政扶持资金初审、具体资金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复审及资金拨付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内配合工作。
第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制度。
企业所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五条 下列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申请财政扶持:
(一)在海口市注册的专业从事集装箱货运企业;
(二)经营全市性货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
(三)在海口市新注册的全球 100 强货运企业或新购置投入运力的货运企业。
第六条 财政扶持的标准:
(一)对专业从事集装箱货运的企业,运力总吨位达到 200吨以上(含 200 吨),或年缴纳公路运输营业税(运输增值税)达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予以返还所缴纳公路运输营业税额(运输增值税)的市级留成,但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对新注册的货运企业,新购置投入运力总吨位达到 200吨以上(含 200 吨)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财政扶持。
(三)鼓励集装箱甩挂运输,凡运力总吨位达到 200 吨以上(含 200 吨)的集装箱货运企业,更新购置符合交通运输部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范围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按 4 万元/台和 1.5 万元/台的标准予以财政扶持。
(四)鼓励货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使用,对实际投资额达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新建的全市性开放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信息平台,按照投资额的 20%一次性扶持,但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五)全球 100 强货运企业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 40%)新建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和采购中心等设施,且实际投资额已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财政扶持。
本条所称的运力总吨位,以牵引车头缴纳机动车车辆通行附加费核准的吨位为准。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同时符合第六条中多项扶持条件的,按最高额项予以扶持。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财政扶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每年 1 月份向市交通港航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材料目录提供相关资料;
(二)企业申请经受理后,由市交通港航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形成财政扶持方案;
(三)市财政部门对财政扶持方案进行复审合格后将资金拨付到市交通港航部门,由市交通港航部门具体负责发放。
第九条 新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港航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