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4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适用对象为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创业、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体农户以及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合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林牧副渔业生产。贴息资金需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能承接办理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建立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专户,资金来源包括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解决。
第四条 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为保证宣传、培训、材料审核、考核等各项贴息工作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相关部门的贴息工作开支,工作经费纳入贴息资金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工作经费的使用标准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成立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海口市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部门组成。
(二)市金融办: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31号)要求,协调各部门做好省里对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的考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检查;负责给予各相关部门安排工作经费。
(四)市农业局、市妇联、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由市农业局牵头,各部门配合,深入基层做好农民小额贷款政策的发动、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对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市妇联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宣传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创业,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市扶贫办负责贫困农户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定。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六)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农民小额贷款对象的甄选、调查、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负责做好财政贴息的初审和申请;负责跟踪农民小额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掌握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负责按月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及担保情况,填写《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表》,于每月3日前分别报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贫困农户是指被列入市扶贫办当年登记的贫困农户名单的个体农户。
其他农户是指除贫困农户和农村妇女以外的个体农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已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和一般农民合作社,贫困村农民合作社由市扶贫办根据当年登记的贫困村名单认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贴息资金、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贴息标准
符合贴息条件的每户(每社)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小额贷款贴息,对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借款人不予贴息。
(一)贫困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二)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其他农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为5%(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标准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贴息率为3%(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标准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
第九条 奖补标准
(一)对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按当年新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经办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对非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贷款发放金融机构风险补偿。
(二)对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
第十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原则上采取“实时贴息”的方式,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按程序完成审批后按季向借款人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的拨付
(一)贴息资金拨付机制
市财政局按季向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拨付上一季度贴息资金。
(二)奖补资金拨付机制
市财政局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拨付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对于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业务完成情况向相关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借款人办理贷款前,各经办金融机构均有义务告之借款人可申请财政贴息相关事宜。
(二)贷款发放金融机负责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对象进行甄选,确保贴息对象符合贴息要求,并根据申请贴息的类型,按季度向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妇联报送当季新增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需求(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5日前):
1.农村妇女:由各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向市妇联和市财政局报送《海口市新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并分别核定借款人身份和贴息及奖补资金金额后,金融机构以此作为拨付贴息资金和申请奖补资金的依据。
2.农户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类申请:由各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向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报送《海口市新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并分别核定借款人身份(是否为贫困户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贴息及奖补资金金额后,金融机构以此作为拨付贴息资金和申请奖补资金的依据。
(三)对已通过审核的贷款人及贴息金额,由市财政局于下一季度拨付至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账户。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在收到贴息款后的5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贴息资金拨入贴息对象开立的账户上。
(四)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贷款发放的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海口市新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核定金融机构应发奖补资金金额,并将已核定的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拨付至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业务完成情况向相关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相关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核定金额向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五)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据实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及担保情况,每月3日前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填报《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表》。
第十四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
1.农村妇女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于每年末汇总贴息执行情况后上报省财政厅,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申拨手续。
2.贫困农户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扶贫办每年末汇总贴息执行情况后上报省扶贫办,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申拨手续。
3.一般其他农户和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末汇总贴息执行情况后,按照省市分成比例上报省财政厅,并办理省级专项资金申拨手续。
4.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级配套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贴息信息公开制度。市金融办按季度向四个区通报上季度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情况,由四个区负责在行政村公开张贴贴息明细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
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十八条 因经办金融机构失误拨付贴息资金而造成的贴息条件不符合的情况,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误拨的贴息资金,误拨的金额由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足额返还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