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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4〕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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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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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行为,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708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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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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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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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47089.00元并处罚款4708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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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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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通知公告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公示 (2024年2月)
2024/02/03 1.9w 阅读 31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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