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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4〕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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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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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多计费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行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166279.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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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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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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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处罚款4166279.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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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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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通知公告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公示 (2025年1月)
2025/01/24 1.3w 阅读 11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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