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1 号)相关要求,2019年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落实到位。我省自2020年1月1日起,已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整合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现行的政策文件有《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23〕1 号),故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5 号)已不再适用,拟予以废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bjdyk@haikou.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拟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意见反馈”。
2、 信函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市政府办公区16号南楼海口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邮编570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拟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5日。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5 号)
附件2:《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1 号)
附件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23〕1 号)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