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4〕132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为保证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民优发〔1990〕15号)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公费医疗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费医疗的对象和经费来源
公费医疗的对象是指户口原属海口籍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公费医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决,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
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按本《通知》精神实施操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由市民政局同市财政局结算,据实核销,年末结余经费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公费医疗对象的医疗待遇
(一)伤残军人因伤残证所注之伤残部位的后遗症及所引发的伤病在海府地区省、市级医院、镇卫生院看病就医,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住院床位费每天不超过30元,超过30元部分由个人自付。
(二)伤残军人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印发的《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琼计价格〔2002〕108号)的规定执行。
(三)伤残军人的用药范围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四)保健、滋补品、营养类药品不列入报销范围,如需要,费用由本人支付。不在报销范围内使用的用药、检查、其费用由个人支付。
(五)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及依法应当由特定负责人承担医疗费的,不给予报销;无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六)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就诊医院支付。
四、医疗费报销程序及规定
(一)伤残军人看病就医须携带《海口市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诊疗手册》,接诊医师必须认真验证,并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待报销时审查。
(二)伤残军人看病就医结束后,须携带本人《伤残证》、《诊疗手册》和医院开具的《收费收据》及住院收费明细卡等到市民政局办理报销。
(三)伤残军人因伤病须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医院医师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提前同市民政局优抚科联系(联系电话:66268048),经同意批准后方能住院治疗(危急病者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再及时与市民政局联系)。
(四)伤残军人看病就医的医疗费实行先自付后报销的办法;孤老者、特殊困难者住院治疗垫付医疗费确实有困难的,经市民政局核实后,市民政局可适当垫付部分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