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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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整治规范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4/05/27 1.4w 阅读 354 点赞

  (2004年5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4〕39号文件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安全整治工作,以规范气瓶的安全管理,并建立起以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管理新体制,同时建立起以“三定点”(定点充装、定点直销、定点检验)为模式的气瓶安全流转新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业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用户(含单位、个人用户)现今拥有产权的合格气瓶,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折旧转让方式将产权转移给自愿选择的持证充装单位。未经产权转移的气瓶,一律不得继续充装,也不得擅自处理或挪作他用。折旧转让金计算办法,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三、产权转移期间,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并组织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和用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全市气瓶逐只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禁止继续使用的气瓶,一律无条件送到气瓶检验站作破坏处理;凡到期或超期未检气瓶及其它安全状况不明的气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四、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充装单位和用户应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定点供、购气协议(合同)。充装单位负责给用户发放购气证,负责向购气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负责气瓶充装、运送、贮放、零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并负责气瓶定期送检,负责对气瓶的安全使用提供咨询指导;用户应向充装单位交纳气瓶使用的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标准全市统一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用户退户时,充装单位应全额退还信用保证金,解除双方签订的供、购气协约。

  五、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强化气瓶运行各环节安全管理并方便市民用气原则,在自己的销售区域设立直销网点,担负向用户收购气瓶和应召收取空瓶充气、运送实瓶供气任务。鼓励和支持充装单位本着双方自愿原则,采用收购、租赁、控股经营等办法,吸纳社会上的现有网点为自己的直销点;鼓励和支持社会上现有销售网点主动和持证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建立定点直销关系;严禁任何不属于充装单位管理范围之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收购、转让气瓶和充装、运送、销售瓶装气,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任何充装单位的销售网点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实地勘测核准并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收购气瓶、开展气瓶产权转移业务。未经公布者,一律不得擅自收瓶。

  七、产权转移期间,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跨出本市辖区范围收购、转让气瓶和充装、运送、销售瓶装气。

  八、充装单位对归属自己的气瓶(包括原有、收购、新购),应在投入使用前,逐一进行登记,打印单位编号,喷涂单位标识,并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手续,建立计算机档案。鼓励与支持充装单位采用射频标签等先进技术,强化气瓶安全管理,防止气瓶丢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充装单位打印、喷涂、安装的单位编号、标识、标签进行人为破坏。

  九、充装单位应与气瓶检验单位本着自愿、诚信原则,签订气瓶定点检验合同,实施气瓶定点检验制度。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质量。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气瓶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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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