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5〕25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长奖教奖学资金的作用,规范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奖教奖学资金每年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教项目,30万元用于奖学项目。
第三条 奖教奖学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教育工作者、教师和教研成果的奖励,确保起到激励先进、促进工作的作用;对学生的奖学,体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鼓励特长的原则。
第四条 奖教奖学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 奖教奖学对象
第五条 奖教对象:我市教育工作者和教师当年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先进班主任的;我市校长、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成果显著,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教育工作者和教师个人。
第六条 奖学对象:我市属中小学生当年获得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我市中小学生当年获得全国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全省学科竞赛获一、二等奖或其他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申报奖教项目者,必须首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崇高的职业道德,积极的进取精神,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积极完成本校教学与行政等工作任务;
(三)热心科研工作,积极参加本校及各级各类学术活动,科研成果显著。
第八条 申报奖学项目者,必须首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优异的学业成绩和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本校及各级各类活动,没有违纪受处分、没有旷课和不及格科目现象。
第四章 奖教奖学标准
第九条 奖教奖学项目为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按每年获奖人数确定奖励金额。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奖教奖学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当年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和中小学生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奖教奖学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学校出具书面意见,提交所在区教科局(市直属学校提交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局组成审查小组对各学校推荐出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受奖人数和奖励等级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长奖教奖学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奖教奖学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奖励人数和金额将资金拨付给市教育局,再由市教育局拨付给获奖人员所在区教科局或所在学校,区教科局或学校直接将奖金发放给受奖教师和学生。
第十二条 市长奖教奖学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教奖学项目的获奖人员经审核小组审核后,由市教育局、区教科局及所在的学校分别张榜公布,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奖教奖学的奖金,归项目获得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奖教项目申请表(略)
2.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奖学项目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