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99号文件发布)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决策的重要部署。为了进一步实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市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为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领导,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不断完善就业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扶持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政策的舆论宣传,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地从事种植、养殖等现代高效农业以及水产加工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创业,科技、农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八)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三、优化创业环境
(九)放宽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十)放宽登记条件。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对注册资金不予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办人首次出资额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资金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
(十一)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在符合规划以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十二)强化创业保护。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创业者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考核、评比、捐赠等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业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
四、落实政策扶持
(十三)落实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省财政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五)落实资金扶持政策。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强化创业培训
(十六)创新培训模式。要建立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采取创业培训进社区、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农村、创业培训进企业、创业培训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将新一轮创业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十七)建立实训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区等要充分利用其现有的项目、厂房或其他设施和闲置资源,打造具有特色的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以及创业项目的孵化和生产经营场地。
(十八)提高培训实效。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对创业成功和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项目策划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完善创业服务
(十九)提供创业资金保障。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财政筹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做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按每年不低于500万元新增担保基金,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二十)推进项目带动创业。各区、各产业部门要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创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同时要开发和提供适合劳动者创业的产业项目,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引导劳动者进入项目自主创业。
(二十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就业部门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开展“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推动创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要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