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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贯彻落实《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9/06/29 1.9w 阅读 299 点赞

(2009年6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9〕174号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衔接与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卫生、公安等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中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市场秩序。

  二、组织机构

  成立海口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衔接配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组成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监督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市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区级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衔接配合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相互沟通配合的联系制度、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

  一是召开定期联席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分别在每年的5月、11月份召开。会议主要听取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沟通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工作情况;讨论制订工作措施和计划;通报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临时会议。

  二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如遇到重大、紧急情况,需要联合部署工作或者发现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可随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三是召开办公室例会。办公室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例会,通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专项行动的形势和拟采取的措施;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提议,确定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议题。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各区政府,卫生、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建立信息沟通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线索或其他重要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通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给提供案件线索的其它成员单位。

  各区要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居委会、村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非法行医的巡查及报告职责,发现非法行医的,应立即向属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打击取缔工作。

  (三)建立督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要进行跟踪、落实和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办。要认真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行不力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要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案件的移送工作

  1.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及其他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处理。

  2.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3.各区要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跨区域流窜开展非法行医的,要主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在我市不同辖区内进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案件材料的综合、整理、移送工作。

  (五)把握介入时机,惩处犯罪行为

  1.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规定的“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介入,并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审查处理。

  2.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非法采供血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介入,并对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审查处理。

  3.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介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有关当事人逃逸或者毁灭、转移证据。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六)建立健全日常监督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区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日常监督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取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等办法,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非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集中整治。

  卫生、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我市医疗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打击行动取得实效。

  (七)强化对出租屋的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对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或提供给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新闻广电部门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规定》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跟踪报道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促进其规范自身执业行为。要结合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主题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就医意识,震慑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要针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能征善战、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监督队伍。

  附件:海口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衔接配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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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