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应急
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应急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一日
海口市应急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一)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三)适用范围
承担市级应急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指药品流通企业。应急医药品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我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突发事件、疫情等事故时,如需启动储备药品紧急供应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第二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市人民政府首先拨付人民币150万元作为市应急药品储备专项启动资金, 补助承担市级应急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从药品储备项目正式启动后的次年开始,市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拨付部分储备药品过期损耗费,确保人民币150万元应急药品储备常量。年度应急储备药品过期损耗费通常按照专项启动资金规模的10%计算。应急药品储备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储存并专项用于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储备需要,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储备计划。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资金使用由市政府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使用储备药品的地区和部门应以市场价支付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三条 补助资金种类
(一)应急动态物资储备补助
对部分常用急救药品及消杀用品等物资实施动态储备。对承担动态储备任务的药品流通企业,给予储备药品进货价50%补助,另50%由药品储备商通过流通销售消化。同一企业每个年度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来源于市人民政府应急药品储备专项资金。
(二)应急常备物资储备补助
对平时流通、用量少的特效解毒药品以及防护用品等物资作为必备、常态储备,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联合下达该类药品储备计划,按照进货价给予储备药品100%的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补助资金申请单位按照海口市应急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首先向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相关材料和凭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补助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药品储备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整体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四)药品储备企业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药品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药品储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决定停发储备药品补助,并视情给予其它处理。
1.承储单位不能按计划完成药品储备调运任务的;
2.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3.药品储备资金管理混乱、账目不清,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有擅自挪用药品储备资金行为的;
5.不具备药品储备条件的;
6.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种药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
7.发生其它不能履行药品储备任务情况的。
药品储备企业及药品储备工作人员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