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10〕158号文件发布)
根据《海南省B超诊断仪和终止妊娠药品器械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B超机管理,严厉打击利用B超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一、B超室的管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制。
二、各机构的B超室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和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制定《关于实施胎儿性别比失调工作管理制度》。
三、B超室医务人员要挂牌上岗,孕妇检查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施行双人开机,双人检查,双人签名出具报告,出具的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鉴定的内容。
四、B超机严禁借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登记制度,检查前要核对孕妇身份证,认真填写《海口市孕妇B超检查情况实名登记表》,严禁任何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