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10〕159号文件发布)
为提高人口素质,确保我市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相对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制。
二、未经过区或市计生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进行选择性别的引产手术。
三、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实行属地管理,凡需要终止妊娠者,要持本区或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持外市、县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者,一律不予做引产手术。
四、确因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者,应由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2名妇产科专家做出初步鉴定意见后,上报区或市计生部门审批,并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才能到指定的机构引产。
五、非医学需要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计生办应填写《施行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审批表》,上报区或市计生部门审批,由区或市计生部门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到指定机构引产。
六、未婚怀孕终止妊娠者,须凭本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由管辖社区(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上报区或市计生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到指定机构引产,其手术费用自理。
七、担负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前应仔细核对受术者的身份证、审批证和医学证明,认真填写《海南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引产手术登记表》后方可进行引产。各机构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汇总,一式三份,分别上报市计生委和市卫生局。
八、对违规实施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分别给予撤职处分及开除处分,同时给予单位罚款3万元。对以急症患者为由弄虚作假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室主任、医生给予撤职或降级的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