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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2010/09/09 1.4k 阅读 236 点赞

(2010年9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10〕299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海口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征收,市墙改办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代征。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科目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经批准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由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市墙改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不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预计用砖量的每块标砖0.05元征收。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一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填写《海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报市墙改办备案。工程墙体结构完工且未隐蔽前,向市墙改办申请核验。市墙改办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赴现场核验,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作为专项基金征收和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市墙改办书面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清算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申请表;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核验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

  (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市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专项基金预缴款的清算手续。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付专项基金预缴款。

  对符合退付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经市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退付;对已确认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缴款,由市墙改办向建设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并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将专项基金预缴款转为专项基金划入国库。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不予退付:

  (一)工程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下的;

  (二)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市墙改办提出核验申请并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导致无法核验的;

  (三)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未向市墙改办书面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清算手续的。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一条 市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墙改办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改办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表式,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墙改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墙改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虚报建筑面积的;

  二、虚报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

  第二十七条 市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会同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07〕309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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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