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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工作规程

2010/08/15 9.9k 阅读 273 点赞

(2010年8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10〕277号文件发布)

  为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我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含);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认定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城镇常住户口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注册登记的非农业户口。规划建成区的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政界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灵山)以及桂林洋农场。

  非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户籍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在本市辖区内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缴交社会保险费年限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确认。

  (四)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计算及确认

  1.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2.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资产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合并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核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六)家庭成员及人口的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可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家庭人口。

  3.申请人户籍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二、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推举家庭中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确认后出具;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确认后,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出具;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在本市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

  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户籍所在地社区与居住地社区居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的证明等)。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签收。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户籍人员,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审核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3.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及亲兄弟姐妹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收入、现有住房计入家庭总收入、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

  4.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证明;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以外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

  三、审核程序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口等情况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1.入户调查

  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人应按要求填写《海口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邻里访问的形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调查函,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反馈调查结果。

  2.组织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收入(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盖公章后,将申请、审核等材料转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二)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社会保险缴纳及工商登记等情况,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批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接到复审备案材料后,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下发审核备案通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注明准购面积。

  (四)建立档案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分类、汇总、装袋以及将资料信息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建立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经核准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四、轮候配售程序

  (一)公告房源信息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二)认购登记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三)摇号排序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购房需求进行分类登记,组织公开摇号,电脑随机定号排序。摇号排序过程在监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摇号排序结果,发放《选房通知书》。

  对重残人员、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四)选房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对取得《选房通知书》的申请人按排序号公开进行电脑随机选房,申请人可在多个备选房源中选购1套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场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申请人放弃购房资格的,2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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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