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23 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4 年1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海口航空客源市场的开发力度,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增加飞抵海口的航班,促进海口旅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海口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新增注册飞机、新设基地、新增过夜飞机、新开国内航线、国内航线淡季增量航班,国际和港澳台航线等给予奖励。
第三条 基地公司新注册飞机,并在海口结算纳税且座位在150 座(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架次奖励;飞机座位在150 座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每架每座位2 万元奖励。注册飞机从注册日的下月起须在海口美兰机场过夜停放平均每月不少于10 夜次。
第四条 新设基地的航空公司,前2 年每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该公司当年在海口的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市级留成部分总和。
第五条 航空公司新增过夜飞机奖励,以本航空公司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架次为基数,机型为99 座(含)以下的每增加1 架次过夜飞机,给予0.2 万元奖励;机型为100(含)-199(含)座之间的每增加1 架次过夜飞机,给予0.3 万元奖励;机型为200座(含)以上的每增加1 架次过夜飞机,给予0.5 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给以奖励。新增过夜飞机架次全年不少于60 架次(含)。
第六条 新开国内航线(上一年度其他航空公司未飞过的航线),执行三个月以上,每周不少于2 个航班,给予三年培育期,第一年每降落1 架次给予1.5 万元奖励,第二年每降落1 架次给予1.3 万元奖励,第三年每降落1 架次给予1.1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每年的4 月至6 月及9 月至10 月期间,原有国内航线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进港航班为基数,累计同比,每增加1个降落架次给予1.5 万元奖励。
第八条 港澳台航线定期航班,每降落1 架次给予1 万元奖励,亚洲航线定期航班,每降落1 架次给予2 万元奖励;洲际航线定期航班,每降落1 架次给予15 万元奖励。
第九条 自2014 年开始,海口美兰机场旅客年吞吐量同比增长8%(含)以上,给予300 万元奖励,每增加1 个百分点再奖励10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包机。包机奖励须整架包机一个月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 个航班,奖励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标准,国内包机重点扶持二、三线城市。包机奖励按实际降落架次计算,对包机公司给予奖励后,不再对航空公司重复奖励。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须与市旅游主管部门签订双方航线开发合作协议方可获得政府奖励。
第十一条 海口美兰机场于当年7 月份和次年1 月份负责统计奖励金额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
第十二条 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全年奖励资格,已经给予奖励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16 年1 月1 日起自行失效(注:在有效期内新开的航线,均可享受3 年培育奖励)。2011 年8 月12 日发布的《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海府〔2011〕8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