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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4〕19 号)

2013/12/08 1.1w 阅读 196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12 月9 日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旅游企业规范化、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和《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并对本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的奖励。

第三条 市旅游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标委)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市旅游委会同市旅标委负责根据《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组织评选“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收集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3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证明材料,并受理各单位奖励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复审及拨付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四条 市政府安排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专项资金200 万元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2014 年度财政预算。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

(二)被评定为“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的单位。

(三)本市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新评定为3A 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评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

(二)对“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2 万元奖励;

(三)对在本市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点)、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4A 级旅游景区(点)、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3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3A 级旅游景区(点)、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 万元奖励。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旅游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复审。

(三)市财政局对奖励对象的资格复审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中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只按本办法的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的,取消其受奖励资格,所受奖励予以追回,所截留和挪用的资金予以追退,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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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