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12 月9 日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旅游企业规范化、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和《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并对本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的奖励。
第三条 市旅游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标委)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市旅游委会同市旅标委负责根据《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组织评选“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收集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3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证明材料,并受理各单位奖励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复审及拨付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四条 市政府安排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专项资金200 万元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2014 年度财政预算。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
(二)被评定为“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的单位。
(三)本市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新评定为3A 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评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
(二)对“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2 万元奖励;
(三)对在本市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点)、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4A 级旅游景区(点)、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3 万元奖励;新评定为3A 级旅游景区(点)、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 万元奖励。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旅游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复审。
(三)市财政局对奖励对象的资格复审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中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只按本办法的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的,取消其受奖励资格,所受奖励予以追回,所截留和挪用的资金予以追退,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