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4〕1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1 月20 日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标委),办公室设在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市旅标委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督促旅游企业贯彻实施相关的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等的评定和奖励。
第三条 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内先进标准,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本市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需要统一标准的,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五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本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编制旅游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二)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三)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编制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工作要求:
(一)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按规定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三)根据技术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
(四)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九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的要求,旅游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制订企业标准并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企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旅标委协同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宣传推广、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旅游局、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专项资金,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等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