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的决定
海府〔2014〕9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 2014 年 8 月 22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海府〔2012〕79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集装箱运输奖励补贴除外)。
二、第五条修改为:鼓励新增运力。船务公司新增船舶在本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的,新增运力部分,货船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 60 元,客船每客位奖励 600 元。
三、第六条修改为:鼓励新开航线。对在海口港新开辟集装箱航线的,航线运行 1 年以上,3 年培育期内,内贸干线每航次补贴 4 万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50 万元;外贸干线每航次补贴15 万元,年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并增加第二款:对已在海口港稳定运行 3 年(含)以上、年度从海口港发班 60 个(含)以上班次的华东方向(指厦门、上海和青岛等港)集装箱内贸干线,奖励航线经营人 100 万元;年度从海口港发班 36(含)以上班次的华北东北方向(指天津、营口和大连等港)集装箱内贸干线,奖励航线经营人 150 万。
四、第七条修改为: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当年完成总箱量比上年度实际增长部分,每标箱奖励 60 元(不与中转箱量重复计算)。
五、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对外贸出口重箱(含内外贸同船运输)每标箱补贴 50 元。
《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9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
(2012 年 7 月 26 日海府〔2012〕79 号文发布,自 2012 年 8月 3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9 月 11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本市航运业发展,鼓励和吸引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港航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运和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集装箱运输奖励补贴除外):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第四条 鼓励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营运,对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海口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给予如下补贴和奖励:
(一)自开业年度起,前 3 年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60%给予资金补贴,后 2 年按 30%给予资金补贴。
(二)自获利年度起,前 3 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60%给予资金补贴,后 2年按 30%给予资金补贴。— 4 —
(三)运力规模达到 5000 载重吨的奖励 5 万元、1 万载重吨的奖励 10 万元、2 万载重吨的奖励 30 万元、3 万载重吨的奖励 50 万元、5 万(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 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海口市注册运营的企业,总运力规模达到 3 万载重吨的奖励 10 万元、5 万载重吨的奖励 20 万元、10 万载重吨的奖励 50 万元、20 万载重吨的奖励 100 万元、30 万以上载重吨的奖励 20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新增运力。船务公司新增船舶在本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的,新增运力部分,货船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 60 元,客船每客位奖励 600 元。
第六条 鼓励新开航线。对在海口港新开辟集装箱航线的,航线运行 1 年以上,3 年培育期内,内贸干线每航次补贴 4 万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50 万元;外贸干线每航次补贴 15 万元,年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对已在海口港稳定运行 3 年(含)以上、年度从海口港发班60 个(含)以上班次的华东方向(指厦门、上海和青岛等港)集装箱内贸干线,奖励航线经营人 100 万元;年度从海口港发班 36(含)以上班次的华北东北方向(指天津、营口和大连等港)集装箱内贸干线,奖励航线经营人 150 万。
第七条 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当年完成总箱量比上年度实际增长部分,每标箱奖励 60 元(不与中转箱量重复计算)。
第八条 鼓励集装箱在海口港中转,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中转业务的企业,在海口港中转的内、外贸中转重箱每标箱奖励50 元(按自然箱补贴)。 对外贸出口重箱(含内外贸同船运输)每标箱补贴 50 元。
第九条 鼓励集装箱甩挂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对进出海口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海口境内实行绿色通道。
第十条 吸引和引进航运人才。对船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期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扶持企业的认定和款额的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每年一月份向市交通港航局递交上年度补贴或奖励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交通港航局受理企业申请,与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核实后,形成补贴或奖励方案。
(三)市财政局对市交通港航局的补贴或方案进行复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财政局按市政府的决定发放资金。
(五)市审计局对补贴或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的奖励或扶持,若与本市其它优惠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港航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