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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4〕180 号)

2014/08/28 1.7w 阅读 196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旅行社

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4〕180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4 年8月22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8 月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招徕旅游客源,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海口及琼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通过组织招徕游客在海口市或琼北地区进行游览观光及其它旅游消费的,均可申请奖励。

旅游消费单位、旅游专线产品及特定景区(指新开业未评定A 级但需要扶持的景区)名录由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口旅游官方网上定期公布。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健全完善的业务档案、统计台账,依时、准确报送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客源从海口美兰机场进或出,在海口市住宿一晚,年累计达到1000 人次以上的,冬春季奖励5 元/人次;夏秋季奖励10 元/人次。

冬春季指每年的1、2、3、4、11、12 月;夏秋季指每年的5、6、7、8、9、10 月。

第五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到海口的团队游客年累计达到1000 人次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在本市住宿1晚,并游览1 个4A 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奖励15 元/人。

(二)在本市住宿2 晚,并游览1 个3A 级景区和1 个4A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奖励50 元/人。在此基础上,同时每增加住宿1 晚和1 个收费景区,再上调10 元/人。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海口一日游,游览本市A 级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2 个、生态乡村旅游点(含农家乐)1 个,年累计达到1000 人次以上的,奖励20 元/人次。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从海口出发,游览琼北专线旅游产品年累计达到1000 人次以上,奖励10 元/人次;在本市住宿1 晚奖励标准再提高15 元/人。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邮轮经停本市港口,每艘次载客量在500 人以上,并至少安排60%游客上岸游览本市1 个以上A 级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每艘次奖励3 万元。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在本市高尔夫球场消费,年累计达到100 人次以上的,奖励100 元/人次。

第十条 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本市旅游饭店输送客源年累计达到3 万至6 万间,奖励3 元/间夜;6 万至10 万间,奖励5 元/间夜;10 万间以上的,奖励7 元/间夜。奖励金计算按区间标准档次实行累进递加方式。

旅行社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获得奖励金每家每年不超过20 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设第四条为基础奖励,并对符合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要求的旅行社在第四条基础奖励上实施递进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金按年度结算,旅行社要在年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奖励,由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财务凭证及团队资料进行审核,经认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

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获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并取消下年度奖励资格,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旅行社奖励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至2015 年9 月1 日起自行失效。本办法实施之前,对旅行社的奖励仍按2012 年《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的奖励标准执行;实施后,海府〔2012〕16 号办法自行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