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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7〕21号

2017/01/29 9.0k 阅读 158 点赞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1 月25 日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招徕旅游客源,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海澄文一体化和省会经济圈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分社,通过组织招徕游客在本市住宿、游览、观光及其它旅游消费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凡奖励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不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旅行社提高游客接待量,对旅行社的年度新增接待量额外给予奖励。旅行社奖励资金每年结算1 次,首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当年不享受增量奖励。

第五条 旅行社年招徕游客住宿量达到2000 人次(含)以上的,入住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 元/人次;入住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5 元/人次;入住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0 元/人次;入住其他旅游饭店,奖励5 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鼓励旅行社招徕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入住本市酒店,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六条 旅行社向本市A 级收费景区或者特定景区输送游客2000 人次(含)以上,每游览1 个4A 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奖励20 元/人次,每游览1 个3A 级(含)以下收费景区的奖励5 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 元/人次。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海口一日游,游览本市A 级收费景区2 个、生态乡村旅游点(含农家乐)1 个,年接待量达到500 人次(含)以上的,奖励20 元/人次;每再增加一个4A 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再奖励20 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 元/人次。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从海口出发,游览琼北旅游圈(包括澄迈、文昌、儋州、三沙、定安、琼海、屯昌、临高)旅游产品,至少包含本市4A 旅游景区1 个,年接待量达到500 人次(含)以上,奖励20 元/人次;每再增加海口一个4A 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再奖励20 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 元/人次。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岛外团体游客在本市高尔夫球场消费,年接待量达到200 人次(含)以上的,奖励150 元/人次。

第十条 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本市旅游饭店输送客源的实行阶梯奖励。

年交易量20000-50000 间夜的,奖励5 元/间夜;年交易量在50001 间夜以上的,奖励8 元/间夜;一家旅行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在岛外客源市场开展海口旅游营销推广活动。每场活动参加的旅行商在80 家(含)以上、投入经费(含场地租赁费、媒体推广费等)在2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 万元/场次。

第十二条 第七条至第十条专项奖励与第五条、第六条分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旅行社申请奖励,需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旅游统计信息,并在次年1 月20 日前申报,提交财务凭证、团队资料、网络交易凭证等资料,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核,对审计奖励金数据进行确认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5 月31 日前拨付上年度奖励金。

凡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全部奖金,并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旅行社奖励资金,并列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酒店住宿、旅游景区、特定景区、乡村旅游点及其他消费单位名录并同步在本市旅游官方网上公布,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对旅行社的奖励仍按2014 年9 月1 日实施《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14〕180 号)的奖励标准执行。



  •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17〕21 号).docx     附件下载
  •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17〕21 号).pdf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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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