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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0/23 1.1w 阅读 60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17 年9月30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10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海口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我市民航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美兰机场新开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和港澳台航线、招徕境外旅客、美兰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率等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 新开国内定期直飞航线(连续12 个月没有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线),执行1 个航季以上或者连续飞行6 个月以上的,给予每班2 万元补贴并培育3 年(从首飞之日算起)。 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200 座以上的大型飞机补贴标准提高50%。

第四条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连续24 个月没有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性质为定期,平均每周不少于1 班,分不同航班类别、不同机型座位,给予3 年培育(从首飞之日算起),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使用200 座以上的大型飞机,补贴标准上浮50%。

(一)往返航程小于3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6 万元补贴;

(二)往返航程大于3 小时且小于6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9 万元补贴;

(三)往返航程大于6 小时且小于9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3 万元补贴;

(四)往返航程大于9 小时且小于12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7 万元补贴;

(五)往返航程大于12 小时且小于15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21 万元补贴:

(六)往返航程大于15 小时且小于18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25 万元补贴;

(七)往返航程大于18 小时的,每班给予60 万元补贴。

新开境外航线飞满3 年后亚洲(包含港澳台地区)航线额外再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补贴,洲际航线额外再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补贴。

第五条 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上一年度其他航空公司未飞过的或者连续12 个月没有飞过的航线),按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六条 定期直飞境外航线超过3 年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若需要特殊培育的境外定期直飞航线,须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延长补贴期限,按新开境外定期航线的50%给予补贴。

第七条 新开欧美、澳新、日本定期直飞航线和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可按“一事一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第八条 琼港空中快线每班给予2 万元补贴,每加密1 个航班再增加2 万元。

第九条 琼澳、琼台定期航线,在享受新开航线3 年培育期满后继续分别给予每班3 万元和每班4 万元补贴。

第十条 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亚洲和洲际直飞航线分别给予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 元和600 元补贴,经港澳地区中转到海口的外国旅客再给予每人次200 元补贴。对季度平均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超过40%的亚洲航线和客座率超过30%的洲际航线,补贴标准上浮50%。亚洲和洲际经停航线分别给予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600 元和900 元补贴。

第十一条 海口民航运输机场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年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给予机场3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客运航班班次(起、降各1 次合计为1 班)、客座率、飞机座位数以海口美兰机场提供数据为准。

(二)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率,以民航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境外直飞航线入境境外旅客量,经港澳中转的外国旅客以边检部门报送市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的数据为准;境外经停航线入境旅客量,以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中航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四)以上数据由海口美兰机场收集并于结算期满7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发委提供。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每季度结算1 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13 班时,延至下一季度结算。各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7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发委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和账户等材料,逾期不申请的延至下一季度受理。其他补贴,每年结算1 次,各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45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发委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

第十四条 采取整机包用和全座舱包销方式运营的航线,由包机单位全额享受。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线,由航空公司全额享受。

第十五条 新开国内、国际航线首飞前10 个工作日内,航空公司应向市旅发委提供民航局批复的航班时刻明传电报,包机公司应提供包机合同原件以及航班信息。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须与市旅发委签订《海口市航线开发双方合作协议》后方可执行,否则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旅发委负责与省民航办做好国际航线开发备案、省级补贴资金额度比例分配等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月31 日(注:在有效期内新开的航线,均可享受连续3 年培育财政补贴)。本办法有关财政补贴统计的起始时间自2017 年1 月1日起计算并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公布前已按《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37 号)签订的3 年合作协议继续执行。



  • 《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海府-2014-7号.docx     附件下载
  •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版.pdf     附件下载


  •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