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参建各方责 任主体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建设工地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区政府及各级安监、住建、城管、 园林、交通、水务、环保、消防、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工程项 目参建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政府、各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 报监、报建的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下级政府和本级住建、城管、水务、交 通、市政、园林、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检查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
(三)各区城管部门对市、区住建部门报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查处,并及时定期将查处情况反馈市、区住建部门、市城管 部门和市、区安监部门,市城管部门和市、区安监部门对各区城 管部门的查处工作进行监督。
(四)市、区各级人社部门应协助住建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 登记手续,会同住建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教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办理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区安监、住建、城管、人社等部 门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履行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 全隐患问题及时查处。
(六)水务、交通、市政、园林、环保、消防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 格按照本意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强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职责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
1.应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 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对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 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3.应按要求配备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重点加强专职安全员 配备和到位的管理,确保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4.依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施工专项方案 实施。
5.认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掌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的身体状况,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相应职业的人员,不得允许 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6.项目部施工前应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工作,对本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公示。
7.项目部应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检测、验收 和使用登记,检测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办理复检,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固定作业人员。
(二)建设单位
1.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禁止未批先建、违法发包、 肢解发包等行为。
2.根据依规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
3.严格实施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配置考勤设 备,与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传输考勤数据, 并指派人员负责考勤对象的录入、数据归集、统计、上报、建档 和监督等工作。
4.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施工 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资金投入的监管, 并根据安全防护措施清单进行检查,对安全防护不到位的部位应 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利用工程款支付等手段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
5.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提 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
1.按要求配备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重点加强安全监理 员的到位和管理,确保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2.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到位履职 情况;认真审核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人证一致等情况。
3.严格落实现场监理职责,可采取巡查、平行检验、旁站的 方式,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确保施工安全。
4.及时将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督促施工 单位落实整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制止 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采取措施,强化事前、事中管理
市、区各级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依 法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齐抓共管,遏制和查处建设工地各种安 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的,采取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停工、 违法违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
(一)强化事前审批管理。 在招投标、报监、报建阶段,各级部门应依规对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进行审核把关;不 符合要求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令限期整改。 工程项目存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为和施工安全隐患的,市、区安监、住建和 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措施,整改 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天,一经发现问题整改期间要采取相关措 施确保现场安全。
(三)责令停工整改
1.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应 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2.项目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依法依规编制施 工方案或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依法依规 经专家论证的,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未经检测合格、 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或存在其它严重安全隐患情形的,应依法责 令停工整改。
(四)违法违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 重点对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符合行政处罚标准的,依 法从严处理;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给予记录。
1.建设单位
(1)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 自施工。
(2)将建设工程项目违法发包或肢解发包的。
(3)未按规定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2.监理单位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施工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的。
(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 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未编制施工 方案的。
(5)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未按照规定在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
(6)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五、简化行政处罚流程,提高查处时效
(一)市、 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管部门查 处的违法行为, 应当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具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及适用处罚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工 程项目所属辖区的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抄报市城管部门。
(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的,各区城管部门应当依 据函告的案由直接查处;对于取证专业技术难度较大的违法违规 行为,由市、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提供整改通知书、 相关照片或资料等证据材料,由各区城管部门直接查处。
(三)各区城管部门应与市、区监督机构建立“打非治违” 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对未落实查处的案由,要及时将原因 情况反馈市、区监督机构并上报市城管部门。
(四)各区城管部门应在每周一将上周查处情况反馈市、区 监督机构,同时上报市城管部门,并定期将查处情况上报本级安 监部门。
(五)各级住建部门定期将违法违规上报和查处情况进行汇 总,对各区城管部门无故或多次拒不落实查处的,上报市城管部 门和市安监局进行督办。
(六)区城管部门对案件查处后,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执行,又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区城管部门 应当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各区城管部门应 当于发现当日进行查处。
六、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一) 工程质量验收联动。 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安全隐患, 被责令整改,但安全隐患仍未消除的,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各分部工程、竣工预验、 竣工的验收,如擅自组织的,监督机构视为无效。
(二)暂停项目建设单位预售和售房网签、 限制开发新项目。 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诚信 “黑名单” 的建设单位,在公布期限内,市住建部门可采取依法暂停其预售 和售房网签、依法限制其 1 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发新的项目及按规 定从严监管等措施。
(三)资质审批联动。 同一施工单位 1 年内在我市施工的项 目被责令停工整改 5 次及以上的,各级住建部门应逐级提请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对违法违规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省施工 单位,将违规情况报告给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所在地主管部门。
七、各级部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积极落实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一)市、区各级住建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报财 政部门批准,安排专项经费,开展对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教育,积极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市安监局在安排农民工专项培 训经费时适当向建筑业农民工倾斜。人社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 训工作。
(二)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项目部应对建设工人进 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并有相关记录。
(三)政府立项,安排资金,建设“建设工地安全培训体验 基地”,为建设工人提供免费安全培训和安全作业体验, 提高建设 工人安全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人社部门,应 按《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将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做好实名制管理 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未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和配备相应软硬 件设备的项目,视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监督 机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八、完善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机制
各区、各开发区、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 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一)建设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于 1 小时内向辖区安监部门、辖区住建部门或辖区项 目批建部门、项目监督机构报告。
(二)强化联动,确保事故信息渠道畅通。12345 热线接到 其它部门或人员报告建设工地安全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向市、区
安监部门和市、区住建部门报告。
(三) 区住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立即通报辖区安监部门, 并及时向市住建部门报告。辖区安监部门和市住建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 第一时间将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 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采取的措施等)向市安监部门 报告。基本情况要素报告不全的要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续 报事故基本情况。市安监部门、 市住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要第 一时间分别向分管市领导报告, 分管市领导即时报告市委、市政 府主要领导。
九、完善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各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调查。发生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属地区政府和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对市管项目和区 管项目)、区城管执法局(对违建项目)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由属地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调查 组由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对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区城管执法 局(对违建项目)、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工会等单位派人组 成。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对 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城管委(对违建项目)等部门负责人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对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城管 委(对违建项目)、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人组成。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住建 局(对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城管委(对违建项目)等部门负 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配合上级政府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
十、附则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务、交通、市政、园林、环保、消防 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 年 4 月 23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