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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的通知(海府规〔2019〕2号)

2019/08/15 3.9k 阅读 522 点赞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的通知 

海府规〔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 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7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加快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本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航运物流企业包括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航运综合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集装箱运输奖励补贴除外):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海口市范围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四)依据本办法申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保证 10 年内不迁出海口市、不改变在海口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再发放。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鼓励航运企业在本市注册。自 2019 年起,航运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的,3 年内每年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的 60%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拨付期注册的船舶需持续保有。

在海口市设立的航运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按照《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海府〔2018〕58 号)予以扶持。

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类同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自 2019 年起,在本市注册的航运企业,在运力规模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海口,连续经营满一年,且前一年度在我市各税种市级留成部分金额达到每万载重吨 3 万元及以上的,可按以下奖励补贴标准申请落籍补贴,补贴分 3 年平均发放:船龄 1-10 年(含 10年)每载重吨补贴 80 元,船龄 11 年(含 11 年)以上每载重吨补贴 60 元。

资金拨付后新落籍的船舶需持续保有并实际运营。  

第六条 鼓励航运企业保持船舶总运力。对运力规模没有减少,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 5 万万吨公里(含 5 万)以上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运力规模在 1 万载重吨以上(含 1 万载重吨)、5 万载重吨以下,年补贴 5 万元。

(二)运力规模在 5 万载重吨以上(含 5 万载重吨)、20 万载重吨以下,年补贴 10 万元。

(三)运力规模在 20 万载重吨以上(含 20 万载重吨)、80万载重吨以下,年补贴 100 万元。

(四)运力规模在 80 万载重吨以上(含 80 万载重吨)的,年补贴 200 万元。

以上补贴均不与当年新增运力补贴重复计算。  

第七条 鼓励航运企业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未满 3年的航线,均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对新开通年发班 20 个航次以上(含 20 个航次)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 30 万元(仅限补贴 20 个航次),年补贴不超过 600 万元;每多挂靠一个国家的港口(同一个国家内的多个港口不重复计算),年挂靠 16 个航次以上(含 16 个航次)的,每月增加补贴 50 万元。

(二)对新开通年发班 24 个航次以上(含 24 个航次)的华东(含)以北方向的内贸航线,每航次补贴 4 万元,年补贴不超过 150 万元。

(三)对在海口港挂靠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 10 万元,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对新开通年发班 24 个航次以上(含 24 个航次)的港、澳、台集装箱班轮航线,每航次补贴 10 万元,年补贴不超过 300万元。

某一航次仅适用于本条的某一款,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鼓励集装箱班轮航线稳定发班,对在海口港稳定运行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集装箱班轮航线按以下规定给予航运企业补贴:

(一)年发班 20 个航次以上(含 20 个航次)的外贸航线,年补贴 300 万元。

(二)年发班 72 个航次以上(含 72 个航次)的港、澳、台航线,年补贴 100 万元。

(三)年发班 24 个航次以上(含 24 个航次)华东(含)以北方向的内贸航线,年补贴 100 万元。

(四)年发班 100 个航次以上(含 100 个航次)的环北部湾的内贸航线,年补贴 5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其吞吐量保持稳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1 万标箱(含 1 万)以上、5 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5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30 元。

(二)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5 万标箱(含 5 万)以上、10 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1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50 元。

(三)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10 万标箱(含 10 万)以上、3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3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60 元。 

(四)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30 万标箱(含 30 万)以上、5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5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80 元。

(五)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50 万标箱(含 50 万)以上、7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10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100 元。

(六)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70 万标箱(含 70 万)以上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15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120 元。

(七)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100 万标箱(含 100 万)以上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20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150 元。

(八)重箱增量每标箱额外奖励 10 元。  

第十条 鼓励集装箱在海口港中转和外贸出口。对在海口港中转的内贸重箱每标箱补贴 25 元,中转的外贸重箱每标箱补贴 150 元(均不含本省中转箱量),外贸出口重箱每标箱补贴 100 元。

对在海口港开展内外贸同船航线业务的航运企业,年累计外贸重箱达到 6000 标箱及以上的,年补贴 200 万元。

以上补贴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算执行。  

第十一条 加大航运人才奖励力度。  

(一)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 50万元以上(含 50 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具体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名单及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二)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的企业骨干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

企业骨干人才指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提高公司竞争优势,或能够直接帮助主管提高管理业务能力、经营能力

和抵御企业管理风险能力,其工作绩效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员工,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具体奖励的企业骨干人才名单及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第十二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第十三条 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一)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我市新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及以上,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运价衍生品开发、航交所等主营业务为航运业服务的航运金融服务企业(自注册起年度缴纳税额达到20 万元及以上),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二)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我市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且主营业务为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的航运服务企业(自注册起年度缴纳税额达到 2 万元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对在我市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年度前 5 名的,每年度按排名依次对应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奖励期间因各种原因致其主营业务纳税额未在全省同行业年度前 5 名的,奖励政策终止执行。

(四)鼓励集装箱航运电商等航运新业态企业的发展,对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的该类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成交箱量每标箱奖励 10 元,年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纳税额达到 7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成交箱量每标箱奖励 12 元,年奖励不超过 700 万元;纳税额达到 9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成交箱量每标箱奖励 15 元,年奖励不超过 900万元;纳税额达到 1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成交箱量每标箱奖励18 元,年奖励不超过 1200 万元;纳税额达到 1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成交箱量每标箱奖励 20 元,年奖励不超过 1500 万元。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注册资金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且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 每年审核发放一次上一年度的补贴奖励资金。扶持企业的认定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航运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企业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0 日向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核实后,形成补贴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发放资金。

(四)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补贴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五)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本地统计开展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六条 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如与海南省或海口市其他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企业或机构伪造相关证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的奖励资金,3 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企业或机构及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予以公开通报,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19 年度的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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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