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3年5月15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海府〔2013)37号)。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按2021年5月发布的《海口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方案的公告》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3年5月15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海府〔2013)37号)。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按2021年5月发布的《海口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方案的公告》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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