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4 日
海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指导、属地为主、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用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要求;
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要求;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推进农村供排水一体化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污染者付费”和“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组织实施厕所粪污清掏与资源化利用;引导村级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自觉杜绝乱泼乱倒现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对原牵头实施的 2018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9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一期)验收、整改、移交工作;加强对处理规模 20 吨/天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对未达标的设施,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确定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运维管理、监督考核、经费管理等制度,保障运维管理经费以及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村庄延伸覆盖,依法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施专业化运维、统一化管理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业务指导等工作,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估以及组织项目建设参加各方做好整改、质保等工作。
项目代建单位负责未完成验收、移交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营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镇街自行运行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对运行维护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隔油池、化粪池,确保周边环境整治卫生等。
第九条 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户型处理设施(一体化处理设备等),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运行维护单位反映。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负责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维;应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市、区按 45:55 比例承担运维费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另行约定),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三条 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运维经费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对已完成的,其运维经费由市、区级政府按比例承担,由区政府统一拨付。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户内设施运维,包括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维,包括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包括对栅格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维,包括对标识牌、绿化、汀步、围栏、设备房等的运维;
(五)对终端设备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妥善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废弃物处置、水量检查和水质监测、巡查巡检、安全防范等管理要求,参见《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琼环土字〔2020〕12 号)。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动态更新和维护海口市农村污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记录(格式参见附件 1-5)。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每月向镇政府和区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维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检测情况以及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故障、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海口市农村污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备案,并上传整改方案,恢复正常运行的,及时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运行维护单位和队伍应负责维修、恢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于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在海口市农村污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更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线上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处理能力 20 吨/天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根据国家、省监测工作部署,将处理能力 20 吨/天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环境监测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各辖区管理考核办法,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日常监督和对运行维护单位开展的运维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并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实施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我市农村人居环境考核体系中重要一环。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