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2]4号)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有效期5年。根据《海口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海依法办[2024]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各部门需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涉及《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2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以及400万元以上实缴资本”涉嫌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第十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的规定,需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我局按文件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5月15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请向海口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应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68721096;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8号南楼5楼;邮箱:zhouzhengx@haikou.gov.cn。
附件: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海口市教育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