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6〕108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及全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经调查,核定我市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60家,存在重大危险源85处。为了促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与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科学、有序开展,落实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海口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责任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大危险源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保证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对演练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改进完善。
二、各区政府、负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重大危险源监管主体。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措施。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并监督其按要求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监督直到落实隐患整改,确保安全。
三、重大危险单位,每月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书面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报告报送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附:1.《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2.《海口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责任表》(略)
附件1: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12月底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注销。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须的投入。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五)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八)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十)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三、各区政府、负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各区政府、负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