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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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2007/04/23 5.9k 阅读 457 点赞

(2007年4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7〕88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处置。鉴于危险废物的特殊性,申请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办理。在我市辖区内有处置设施并有能力处置的,原则上不批准移出危险废物。

  (一)应建立各项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制度

  1.完善危险废物污染源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危险废物污染源进

  行全面申报登记,确保申报登记内容及数据规范、完整、真实。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要建立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变更登记制度,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申报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当地危险废物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2.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一次摸底调查;对其中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其按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方案,明确收集系统所包含的医疗机构、运输路线、车辆配置、周转箱规格和数量、收运时间和频次等,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经批准后,填报医疗废物专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强化医疗危险废物监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外面应该树立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管。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三)强化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监管

  在市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场所、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工具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应于每月上旬将本单位上月收集、贮存和处置的危险废物情况统计表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每季度均须监测本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将有关的监测报告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肃查处各种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及时地处置或利用。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将危险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设置警示标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运输医疗废物等等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并依法向其征收处置费用。

  三、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建立危险废物突发性事件应急队伍,编写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一旦发生应急事件应急队伍可随时按应急方案出动,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的监管能力。做好对危险废物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市环保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做好被污染土壤、水体等的安全处置工作。要联合安监、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及时查找和发现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投弃者。一旦发现危险废物突发性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