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废止失效废止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通告

2007/05/18 6.8k 阅读 175 点赞

(2007年5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7〕40号文件发布)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有效保护海防林带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严禁破坏沿海防护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

  二、严禁在沿海防护林区内实施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矿、修坟、挖塘以及其他毁林和破坏林地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沿海防护林地,不得将沿海防护林地改作商品林地或者其他用地。

  四、严禁采伐沿海防护林。确因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或者林木抚育更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检举。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废止失效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