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7〕40号文件发布)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有效保护海防林带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严禁破坏沿海防护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
二、严禁在沿海防护林区内实施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矿、修坟、挖塘以及其他毁林和破坏林地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沿海防护林地,不得将沿海防护林地改作商品林地或者其他用地。
四、严禁采伐沿海防护林。确因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或者林木抚育更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检举。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