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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2008/04/24 1.6w 阅读 118 点赞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依法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共11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序号

  下放行政权项名称

  下放后实施机关

  1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国土分局

  2

  矿区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

  国土分局

  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4

  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5

  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区政府

  6

  工业企业行业管理

  区发改局

  7

  区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区编委

  8

  辖区旅游市场管理与监督(导游证的颁发与吊销除外)

  区商务(旅游)局

  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复核

  区商务(旅游)局

  10

  辖区民间组织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11

  辖区门牌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废止失效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